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維護職員健康並規範加班費之
申請,參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
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訂定本支給要點。
二、本支給要點所稱職員,指本署(不含各灌溉管理組織)公務人員及聘
僱人員。
三、本署職員延長辦公時數情形及核判層級如下:
(一)因推動業務有延長辦公時數需要者,應事先於本署差勤系統申請,
並經單位主管覈實指派,惟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
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二)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有延長辦公時數需要者,每日不得超
過四小時,與一般事由併計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事前應報經主
任秘書核准,或於事由發生日起三日內補報簽准;惟如有超過六十
小時需要者,應於事前陳報農業部同意,並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再延長一個月,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四、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有
延長辦公時數需要者,每日不得超過六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並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農業部備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
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且每月延長辦
公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並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農業
部備查。
(二)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經陳報農業部同意後,不受每
月延長辦公時數上限八十小時之限制,惟三個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
超過二百四十小時。
五、經指派或簽准延長辦公時數者,應於差勤管理系統確實填載延長辦公
時數及具體事由,並經權責主管核准。
六、各單位主管應衡酌業務量、人力運用等狀況審核同仁延長辦公時數之
申請,並避免勞逸不均或經常指派固定同仁延長辦公時數。人事室對
各單位同仁延長辦公時數情形,得隨時派員查證,如有虛報不實之情
事,一經查明,應嚴予議處。
七、本署職員因延長辦公之時數,得以小時為單位,支給加班費或申請補
休假,其中補休假應於延長辦公事由發生日起二年內補休完畢。
八、加班費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一)公務人員:按月支薪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
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
(二)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除以二四○。
簡任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或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
核給職務加給)者,除如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
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外,其加班費之支給,由人
事室及主計室視年度人事費執行情形另案簽辦,其支給基準按月支薪
俸(年功俸)、專業加給及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總和,
除以二四○。
九、本署職員加班費支給時數上限,
(一)一般事由:辦公日不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二)特殊事由:與一般事由併計每月不超過六十小時。
十、本支給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
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