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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6 22: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職員服勤及加班費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人字第 1158066140 號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其他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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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維護職員健康並規範加班費之
  申請,參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
  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訂定本支給要點。


二、本支給要點所稱職員,指本署(不含各灌溉管理組織)公務人員及聘
    僱人員。


三、本署職員延長辦公時數情形及核判層級如下:
(一)因推動業務有延長辦公時數需要者,應事先於本署差勤系統申請,
      並經單位主管覈實指派,惟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
      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二)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有延長辦公時數需要者,每日不得超
      過四小時,與一般事由併計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事前應報經主
      任秘書核准,或於事由發生日起三日內補報簽准;惟如有超過六十
      小時需要者,應於事前陳報農業部同意,並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再延長一個月,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四、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有
  延長辦公時數需要者,每日不得超過六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並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農業部備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
      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且每月延長辦
      公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並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農業
      部備查。
(二)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經陳報農業部同意後,不受每
      月延長辦公時數上限八十小時之限制,惟三個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
      超過二百四十小時。 


五、經指派或簽准延長辦公時數者,應於差勤管理系統確實填載延長辦公
  時數及具體事由,並經權責主管核准。


六、各單位主管應衡酌業務量、人力運用等狀況審核同仁延長辦公時數之
  申請,並避免勞逸不均或經常指派固定同仁延長辦公時數。人事室對
   各單位同仁延長辦公時數情形,得隨時派員查證,如有虛報不實之情
    事,一經查明,應嚴予議處。


七、本署職員因延長辦公之時數,得以小時為單位,支給加班費或申請補
    休假,其中補休假應於延長辦公事由發生日起二年內補休完畢。


八、加班費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一)公務人員:按月支薪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
      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
(二)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除以二四○。
      簡任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或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
      核給職務加給)者,除如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
      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外,其加班費之支給,由人
      事室及主計室視年度人事費執行情形另案簽辦,其支給基準按月支薪
      俸(年功俸)、專業加給及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總和,
      除以二四○。


九、本署職員加班費支給時數上限,
(一)一般事由:辦公日不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二)特殊事由:與一般事由併計每月不超過六十小時。


十、本支給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
    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等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