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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職員服勤及加班費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人字第 1126056079 號函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其他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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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維護職員健康並規
    範加班費之申請,參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
    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訂定本支給要點。


二、本支給要點所稱職員,指本署(不含各灌溉管理組織)公務人員及聘
    僱人員。


三、本署職員延長辦公時數情形及核判層級如下:
(一)一般事由:因推動業務需要,得經單位主管竅實指派延長辦公時數
      ,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二)特殊事由:
      1.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
        ,有延長辦公時數需要者,每日不得超過六小時,與一般事由併
        計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2.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有延長辦公時數需要者,每日不得
        超過四小時,與一般事由併計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前項第二款延長辦公時數事由,均應報經主任秘書核准,但如因緊急
    、臨時及不可預期者,應於事由發生日起三日內補報簽准。


四、因人力調度困難或確有實務需要超過第三點每日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
    者,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相關規定,分別陳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或備查,惟仍不得超過該
    辦法所定最高服勤時數。


五、經指派或簽准延長辦公時數者,應於差勤管理系統確實填載延長辦公
    時數及具體事由,並經權責主管核准。


六、各單位主管應衡酌業務量、人力運用等狀況審核同仁延長辦公時數之
    申請,並避免勞逸不均或經常指派固定同仁延長辦公時數。人事室對
    各單位同仁延長辦公時數情形,得隨時派員查證,如有虛報不實之情
    事,一經查明,應嚴予議處。


七、本署職員因延長辦公之時數,得以小時為單位,支給加班費或申請補
    休假,其中補休假應於延長辦公事由發生日起二年內補休完畢。


八、加班費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一)公務人員:按月支薪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
      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
(二)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除以二四○。
      簡任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或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
      核給職務加給)者,除如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
      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外,其加班費之支給,由人
      事室及主計室視年度人事費執行情形另案簽辦,其支給基準按月支薪
      俸(年功俸)、專業加給及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總和,
      除以二四○。


九、本署職員加班費支給時數上限,
(一)一般事由:辦公日不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二)特殊事由:與一般事由併計每月不超過六十小時。


十、本支給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
    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等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