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便利及鼓勵本署同仁產後持續哺餵母乳,並配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母乳哺育政策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特設置哺(集)乳室(以下簡稱本
室),並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哺(集)乳室使用管理
要點」。
二、使用對象:哺餵母乳之本署員工。
三、借用方式:請至本署人事室填寫使用登記表登記使用並借用鑰匙;使
用者進入後可上鎖並於門把掛上「使用中」之告示牌。離開時應將個
人物品攜離、維護環境清潔及關閉電燈、電器電源,取下「使用中」
之告示牌,並至人事室登記使用完畢時間及歸還鑰匙。
四、本室設置桌、椅、冰箱、消毒鍋等均為公物,敬請愛惜使用,且不可
攜出、不得擅自移動或調整,如有損害應照價償。其他個人用品如集
奶器、奶瓶、冰桶、保冰袋等,基於衛生考量請使用者自備。
五、冰箱使用:母乳可暫時存放於本室冰箱中,下班時請攜回,勿隔夜存
放。本室冰箱僅限存放母乳,不得放置其他物品。冰存之母乳請標示
所有者姓名及集乳時間,若發現隔夜存放過久之母乳或不合規定之物
品,將由管理單位人事室逕行處理,原放置人不得異議,另冰存之母
乳,本室不負保管責任。
六、本室僅供哺(集)乳之用,不得移做他用(如飲食、休息或私人討論
等),非哺乳人員不得任意進入本室。
七、使用本室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者,請洽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