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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哺(集)乳室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人字第 1106060386 號函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其他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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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及鼓勵本署同仁產後持續哺餵母乳,並配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母乳哺育政策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特設置哺(集)乳室(以下簡稱本
    室),並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哺(集)乳室使用管理
    要點」。


二、使用對象:哺餵母乳之本署員工。


三、借用方式:請至本署人事室填寫使用登記表登記使用並借用鑰匙;使
    用者進入後可上鎖並於門把掛上「使用中」之告示牌。離開時應將個
    人物品攜離、維護環境清潔及關閉電燈、電器電源,取下「使用中」
    之告示牌,並至人事室登記使用完畢時間及歸還鑰匙。


四、本室設置桌、椅、冰箱、消毒鍋等均為公物,敬請愛惜使用,且不可
    攜出、不得擅自移動或調整,如有損害應照價償。其他個人用品如集
    奶器、奶瓶、冰桶、保冰袋等,基於衛生考量請使用者自備。


五、冰箱使用:母乳可暫時存放於本室冰箱中,下班時請攜回,勿隔夜存
    放。本室冰箱僅限存放母乳,不得放置其他物品。冰存之母乳請標示
    所有者姓名及集乳時間,若發現隔夜存放過久之母乳或不合規定之物
    品,將由管理單位人事室逕行處理,原放置人不得異議,另冰存之母
    乳,本室不負保管責任。


六、本室僅供哺(集)乳之用,不得移做他用(如飲食、休息或私人討論
    等),非哺乳人員不得任意進入本室。


七、使用本室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者,請洽人事室。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