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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公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人字第1096060053號函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其他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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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公務人員申請
    進修費用補助,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以現職編制內公務人員為限,不包括訓練期間之考試錄取人員
    。
    本原則所稱進修,包含選送進修及自行申請進修。


三、進修方式如下: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
(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四、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本署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前往
    進修者,進修費用補助基準如下:
(一)全時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一律不予補助。
(二)公餘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每人每學期視預算經費狀況,補助進
      修費用最高新臺幣二萬元,並以「學費」、「學分費」、「學分學
      雜費」等項目為限。


五、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成績通知書(進
    修成績必須各科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及繳費收據申請費用補助
    ;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進修報告及繳
    費收據申請費用補助,該報告經本署認定具有參考價值者,始予費用
    補助。
    進修人員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限前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補助權利。但因
    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內提出
    申請者,得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六、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