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公務人員申請
進修費用補助,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以現職編制內公務人員為限,不包括訓練期間之考試錄取人員
。
本原則所稱進修,包含選送進修及自行申請進修。
三、進修方式如下: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
(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四、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本署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前往
進修者,進修費用補助基準如下:
(一)全時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一律不予補助。
(二)公餘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每人每學期視預算經費狀況,補助進
修費用最高新臺幣二萬元,並以「學費」、「學分費」、「學分學
雜費」等項目為限。
五、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成績通知書(進
修成績必須各科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及繳費收據申請費用補助
;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進修報告及繳
費收據申請費用補助,該報告經本署認定具有參考價值者,始予費用
補助。
進修人員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限前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補助權利。但因
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內提出
申請者,得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六、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