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本署各單位公
務人員之獎懲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各單位應依農業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
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根據具體事實,本獎由下起、懲由上先之
原則竅實辦理獎懲案件。
三、提報條件:
(一)獎勵案件:
1.主動就本署業務提出改進方案且確能執行者。
2.上級機關或署長交辦重要專案或突發重大事件,處理得宜,具有
績效。
3.對於職責內應辦業務,提出創新作法、簡化流程或其他興革措施
等。
4.制定、增修法律案經行政院審議通過函送立法院,或法規命令訂
定發布或十條以上修正發布者。
5.配合上級機關或他機關辦理案件,執行成效優良由上級機關或他
機關來函建議敘獎者。
6.原服務機關工作績效優良,經該機關來函建議敘獎者。
7.經常性、例行性業務,如未有創新作法或特殊表現者,應避免敘
獎,僅納入平時考核暨年終考績之參考。
8.本署人員參與中央選舉委員會舉辦之各項選務工作,事先簽報核
准,並經辦理選務之機關來函建議敘獎者,均予以嘉獎一次之獎
勵。
(二)懲處案件
1.工作不力,擅離職守。
2.影響政府聲譽。
3.抗命不從,怠忽職守。
4.言行不檢,不守紀律。
5.洩漏業務機密。
6.破壞公物、浪費公帑、假公濟私。
7.違反法令規定。
四、提報方式:
(一)獎勵案件提報方式
由主辦單位擬具獎勵建議表(含事實、敘獎人員及獎度)簽陳署長
核可後,送交人事室彙提本署考績委員會審議。
(二)懲處案件提報方式
由當事人所屬單位引據法條詳述具體事實,建議懲處額度,簽奉署
長核可後,送交人事室彙提本署考績委員會審議。
五、提報時程:
獎懲案件均須即時辦理。
六、審議程序:
(一)本署考績委員會應根據具體事實,引據相關法令規定,竅實審議。
(二)屬懲處案件者,人事室應將懲處事由通知被懲處人,被懲處人得提
出書面說明。本署考績委員會必要時得同意被懲處人到會說明。
七、人事、主計、政風人員獎懲案件各依其所屬系統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