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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職員獎懲案件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人字第 1116055164 號函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其他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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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本署各單位公
    務人員之獎懲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各單位應依農業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
    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根據具體事實,本獎由下起、懲由上先之
    原則竅實辦理獎懲案件。


三、提報條件:
(一)獎勵案件:
      1.主動就本署業務提出改進方案且確能執行者。
      2.上級機關或署長交辦重要專案或突發重大事件,處理得宜,具有
        績效。
      3.對於職責內應辦業務,提出創新作法、簡化流程或其他興革措施
        等。
      4.制定、增修法律案經行政院審議通過函送立法院,或法規命令訂
        定發布或十條以上修正發布者。
      5.配合上級機關或他機關辦理案件,執行成效優良由上級機關或他
        機關來函建議敘獎者。
      6.原服務機關工作績效優良,經該機關來函建議敘獎者。
      7.經常性、例行性業務,如未有創新作法或特殊表現者,應避免敘
        獎,僅納入平時考核暨年終考績之參考。
      8.本署人員參與中央選舉委員會舉辦之各項選務工作,事先簽報核
        准,並經辦理選務之機關來函建議敘獎者,均予以嘉獎一次之獎
        勵。
(二)懲處案件
      1.工作不力,擅離職守。
      2.影響政府聲譽。
      3.抗命不從,怠忽職守。
      4.言行不檢,不守紀律。
      5.洩漏業務機密。
      6.破壞公物、浪費公帑、假公濟私。
      7.違反法令規定。


四、提報方式:
(一)獎勵案件提報方式
      由主辦單位擬具獎勵建議表(含事實、敘獎人員及獎度)簽陳署長
      核可後,送交人事室彙提本署考績委員會審議。
(二)懲處案件提報方式
      由當事人所屬單位引據法條詳述具體事實,建議懲處額度,簽奉署
      長核可後,送交人事室彙提本署考績委員會審議。


五、提報時程:
    獎懲案件均須即時辦理。


六、審議程序:
(一)本署考績委員會應根據具體事實,引據相關法令規定,竅實審議。
(二)屬懲處案件者,人事室應將懲處事由通知被懲處人,被懲處人得提
      出書面說明。本署考績委員會必要時得同意被懲處人到會說明。


七、人事、主計、政風人員獎懲案件各依其所屬系統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