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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辦理曾文-烏山頭水庫灌區一百十二年第二期稻作全面節水停灌補償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水管字第1126044761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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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曾文–烏山頭水庫灌區一
  百十二年第二期稻作全面節水停灌補償作業(以下簡稱節水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範圍,以本署嘉南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經公告
  之節水作業實施範圍為限。
  前項實施範圍內之實際耕作者,於節水作業受理申請期間,得依本要
  點申請補償。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償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嘉南
  管理處之工作站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農會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三)肥料、秧苗、農藥等購買證明單據或其他足以審認申請人於第二點
   公告之節水作業實施範圍內土地實際耕作之文件。


四、前點申請案件,經本署嘉南管理處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嘉南管理處辦
  理補償金發放作業。


五、本署嘉南管理處依前點審查後,發現有多數申請人以同一筆土地申請
  補償、登記資料有誤,或其他疑義之案件,應報請本署籌組審查小組
  辦理審查。
  前項審查小組由本署邀集農業部資訊司、農糧署、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及農業試驗所,以及具法律背景之專家學者組成。


六、申請案件經本署依前點再次審查者,本署嘉南管理處得依下列規定辦
  理並書面通知相對人:
  以同一筆土地申請補償之多數申請人,經審查小組比對佐證資料認定
  實際耕作者後,應駁回非屬實際耕作者之申請。


七、申請案經前二點再次審查合於規定者,由本署嘉南管理處依審查結果
  核算補償金,匯撥至實際耕作者帳戶。


八、於補償金發放作業完成後,本署應以百分之十之比率辦理抽查比對。
  申請案件經前項抽查或其他原因,發現有不符本要點規定或節水作業
  公告之情事者,本署應撤銷其補助,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領人
  限期返還補償金,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九、申請人故意提供不實資料且情節重大者,除依第八點追回不當得利,
  本署得加以註記,嗣後前述申請人相關停灌補償申請案件,應強化行
  政調查。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