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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1: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數值資料及地理圖資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監字第1121858744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農村水保其他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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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與推動本署數
    值資料及地理圖資之建置、取得、更新、管理及流通供應作業,以
    達有效管理資料及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包含本署暨所屬分署、廠商,以及使用本署資料之
     一般民眾與外單位。

三、 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數值資料:係指本署因執行業務需要而建置、購買或取得之數值資
      料且具後續加值應用者,如業務統計資料、現地調查及觀測資料等
      數位化資料。
 (二) 地理圖資:係指本署因執行各類業務需要建置、購買或取得具有空
      間資訊與相關屬性之數值圖形資料,包括向量資料、影像資料、數
      值地形模型、三維模型等。
 (三) 廠商:係指本署執行中之委辦計畫得標廠商或補助計畫之受補助單
      位。
 (四) 委辦計畫:係指本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或機關間委託辦理之計畫。
 (五) 補助計畫:係指經本署補助執行之計畫。
 (六) 業管單位:係指辦理本署委辦或補助計畫主辦單位。
 (七) 外單位:係指其他政府機關、公營機構或受其他政府機關委託執行
      專案中之民間機構、團體或學術單位。
 (八) 一般民眾:泛指自然人及未符合外單位定義之法人或團體。
 (九) 資料管理主辦單位:係指負責本署數值資料與地理圖資管理,以及
      主政資料管理工作圈之單位,由本署減災監測組為之。
 (十) 資料管理工作圈:依本署水土保持基礎資料管理精進方案決議所組
      成之工作圈,由資料管理主辦單位召集各業管單位成立,並由各業
      管單位指派資料管理工作圈成員。
 (十一)向量資料:泛指各類點、線、面圖形及屬性之空間資訊。
 (十二)影像資料:係指航空或 UAV 正射影像、衛星影像、經建版地形圖、
       像片基本圖、坡度圖、陰影圖、三維立體地形地圖(如紅色地圖)等,
       不包含一般照片。
 (十三)數值地形模型:係指數值地形模型(DTM),其型態包含數值高程模型
       (DEM)、數值地表模型(DSM)等。
 (十四)三維模型:係指以向量式或影像建模方式產製之三維地理圖資,如建
       築資訊模型(BIM)、三維管線等具有立體維度之圖資及 UAV 空拍建模
       成果等。
 (十五)核心資料:係指經本署資料管理工作圈確認與本署業務相關且必要之
       數值資料及地理圖資。
 (十六)API 服務:係指本署各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服務。
 (十七)本署資料平台:係指本署為達成水土保持資料有效整合、加值、共享
       之目標,並作為對內及對外資料流通供應、管理之單一平台。

四、 業管單位應辦事項:
 (一) 辦理數值資料及地理圖資之建置、維護、檢核及驗收事宜,研訂資料使
      用權限及更新頻率;地理圖資上架至本署資料平台時,需同時檢附詮釋
      資料及資料欄位說明。
 (二) 辦理 API 服務之維護及每日提供各系統對外服務API使用次數與引用量。
 (三) 配合本署資訊推動小組進行資料開放盤點、推廣及資料品質檢查等開放
      資料事項。

五、 廠商應辦事項:
 (一) 廠商將各項資料交付本署時,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以符合三星等(符合
      開放資料格式,非特定商用軟體即可讀取)以上為原則,如 CSV、XML、
      JSON 等格式儲存;地理圖資交付時,需同時檢附詮釋資料及資料欄位說
      明。
 (二) 有關數值資料與地理圖資之命名,應符合本署數值資料與地理圖資命名原
      則(附件一)相關規定。

六、 資料管理主辦單位應辦事項:
 (一) 於本署資料平台上審核業管單位及廠商提交之數值資料、地理圖資及API格
      式與檔案完整性及正確性,進行詮釋資料及資料版本管控,並得就數值資料、
      地理圖資及 API 服務使用目的、項目、範圍等進行審查。
 (二) 依據本要點管理本署數值資料、地理圖資及 API 服務,並辦理資料對內、
      對外之申請、流通供應、發布服務、製作圖磚及本署資料平台維運等事項。

七、 資料管理工作圈應辦事項:
 (一) 定期盤點資料,識別資料價值,並檢視資料完整性、確認核心資料、更新頻
      率、業管單位及決定資料使用權限等事項。
 (二) 協助本署資訊推動小組推動本署資料開放盤點、推廣及資料品質檢查等開放
      資料事項。

八、 數值資料及地理圖資成果提交之檔案要求如下:
 (一) 資料之地理空間位置,平面坐標基準應使用內政部一九九七臺灣大地基準
     (TWD97 TM2, EPSG 3826),若計畫需求非以內政部一九九七臺灣大地基準
      者,提交前應進行轉換。
 (二) 資料若含共通性欄位者,需依照本署共通性資料欄位編碼規範辦理。
 (三) 向量資料類型除三星等以上開放資料格式外,另提供 Shapefile 檔案;若為
      點位清單表格資料,則應轉為點位圖後上傳提交,並依本署共通性資料欄位
      編碼規範辦理。若非屬共通性資料欄位且屬性內容為英文或代碼者,應先置換
      為中文(UTF-8),以利後續地理圖資流通及應用識別。
 (四) 數值地形模型以 Lan、GeoTiff 或具有坐標資訊之ASCII、Grid 檔案格式為主。
 (五) 影像資料類型以 GeoTiff 檔案格式為主,或具有相對應坐標檔之影像檔案格式。
 (六) 三維模型原則以 obj 檔案格式為主。
 (七) 數值資料之儲存格式應依據本署電子圖書管理中心提供之範本為之,無範本者
      依契約規定。
 (八) 提送之資料若非本署產製者,應檢附資料產製單位之授權文件。

九、 本署數值資料、地理圖資及API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為:
 (一) 開放資料:以開放格式提供,採無償與不限制使用目的、地區及期間,且不可
      撤回之方式授權利用。
 (二) 依申請提供資料:採有償、保留撤回權或其他限制條件之方式授權利用。

十、 資料申請程序依申請人區分為:
 (一) 一般民眾
  1.開放資料:逕於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下載。
  2.依申請提供資料:於本署資料平台登入並填寫使用目的等基本資訊後下載,流程如
    附件二之一。
 (二) 本署暨所屬分署及廠商
  1.以本署 EIP 帳號登入本署資料平台,申請及審核程序如附件二之二及附件二之三。
  2.自由下載資料:為本署自產且無限制及無管制之資料,毋須審核即可自行下載。
  3.限制下載資料:係指本署自產具一定敏感程度,或外單位提供限本署內部使用之資料,
    需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得下載。
  4.管制下載資料:係指本署自產具機敏或涉及國安等議題受到使用管制,或外單位提供
    限本署內部使用的資料,需提出申請並填報資料管制同意書(如附件三),經核可後始
    得下載。
 (三) 外單位
  1.外單位欲申請本署資料時,應以書面為之,並敘明申請單位、資料名稱、資料使用目
    的、範圍等。
  2.外單位之書面申請文件統由資料管理主辦單位收文,並會請該項資料之業管單位審核
    後,由資料管理主辦單位回復。相關申請及審核程序如附件二之四。

十一、 其他管理原則:
 (一) 數值資料及地理圖資對內、對外之流通供應原則均應透過本署資料平台為之,並依
      附件二之申請與審核程序辦理;非屬本要點所定義之外單位擬申請資料時,得參照
      外單位之申請與審核程序辦理。
 (二) 依資料使用權限之規範,本署得就數值資料及地理圖資使用目的、項目、範圍進行
      審查,並得依其使用目的及申請單位之業務性質,限制提供資料之項目及範圍。
 (三) 申請資料使用權限為「管制下載」之資料者,需依所填列資料管制同意書之銷毀期
      限截止前,回報管制資料是否依約銷毀,並提出資料返還、銷毀、刪除切結書(如附
      件四),未依規定辦理者,中止申請者資料平台之使用權限並究其責任。
 (四) 外單位提供限本署內部使用之資料,非取得原政府機關授權之同意函或證明文件,
      不得對外流通。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