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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東區分所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0F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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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東區分所(以下簡稱本分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所長綜理分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所長襄助分所長處理
分所業務。


第 3 條
本分所設下列系、室:
一、水禽科技系。
二、陸禽科技系。
三、動物應用系。
四、畜產輔導系。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第 4 條
水禽科技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鴨育種、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
二、鴨營養、飼料資源開發及生產技術之研究。
三、鴨飼養管理技術、省工及智慧化生產模式之研究。
四、鴨廢棄物處理、資源永續利用及淨零碳排之研究。
五、鴨產品加工製造、貯存及品質管理技術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水禽科技研究事項。



第 5 條
陸禽科技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雞育種、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
二、雞營養、飼料資源開發及生產技術之研究。
三、雞飼養管理技術、省工及智慧化生產模式之研究。
四、雞廢棄物處理、資源永續利用及淨零碳排之研究。
五、雞產品加工製造、貯存及品質管理技術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陸禽科技研究事項。


第 6 條
動物應用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實驗用豬育種、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
二、實驗用豬營養、飼料資源開發及動物福利之研究。
三、實驗用豬飼養管理技術、省工及智慧化生產模式之研究。
四、實驗用豬廢棄物處理、資源永續利用及淨零碳排之研究。
五、實驗用豬生產供應及開發利用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動物應用研究事項。


第 7 條
畜產輔導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區性畜牧產業技術之研發及輔導推廣。
二、友善環境飼養畜禽管理模式之研發及輔導。
三、地區性芻料生產技術與農牧綜合經營模式之研發及輔導推廣。
四、畜禽之保種及異地繁殖。
五、地區性牧場評鑑及天然災害畜產業之輔導重建。
六、其他有關地區性畜牧產業技術研發及輔導推廣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系、室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所人事事項。


第 10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分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