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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0H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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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茶及飲料作物試驗研究及應用推廣業務,特
設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
督。


第 2 條
本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茶與飲料作物之遺傳育種、種原蒐集、栽培管理利用與繁殖、氣象環
    境、防減災與復育、機械化研究及技術推廣。
二、茶與飲料作物之病蟲草害防治技術、土壤肥料、植物營養、環境永續
    與剩餘資源利用、產地鑑別之研究及技術推廣。
三、茶與飲料作物加工製程、機械、產品開發、品質控制、成分分析、副
    產物再利用之研究及技術推廣。
四、茶與飲料作物產業策略規劃及技術訓練、農民與農企業培訓、食農教
    育、資訊蒐集傳播、國際交流合作之推廣及服務。
五、茶與飲料作物科技研發成果之保護、管理及運用。
六、其他有關茶與飲料作物試驗研究及推廣輔導事項。


第 3 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第 4 條
本場置秘書,兼任。


第 5 條
本場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本部
核定。


第 6 條
本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