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茶及飲料作物試驗研究及應用推廣業務,特
設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
督。
第 2 條
本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茶與飲料作物之遺傳育種、種原蒐集、栽培管理利用與繁殖、氣象環
境、防減災與復育、機械化研究及技術推廣。
二、茶與飲料作物之病蟲草害防治技術、土壤肥料、植物營養、環境永續
與剩餘資源利用、產地鑑別之研究及技術推廣。
三、茶與飲料作物加工製程、機械、產品開發、品質控制、成分分析、副
產物再利用之研究及技術推廣。
四、茶與飲料作物產業策略規劃及技術訓練、農民與農企業培訓、食農教
育、資訊蒐集傳播、國際交流合作之推廣及服務。
五、茶與飲料作物科技研發成果之保護、管理及運用。
六、其他有關茶與飲料作物試驗研究及推廣輔導事項。
第 3 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第 4 條
本場置秘書,兼任。
第 5 條
本場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本部
核定。
第 6 條
本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