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0G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農業部臺南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場設下列科、室、分場:
一、作物改良科。
二、作物環境科。
三、農業推廣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斗南分場。
八、鹿草分場。
九、朴子分場。
十、義竹分場。


第 5 條
作物改良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農作物品種改良、良種繁殖與保育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二、區域性農作物栽培管理、優質安全生產體系、採後處理與加工技術之
    研發、示範及推廣。
三、區域性農作物天然災害之防減災與復育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四、區域性農業遺傳資源之蒐集、鑑定、保存及應用研究。
五、生物技術於區域性農作物繁殖與輔助育種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區域性作物改良事項。


第 6 條
作物環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農作物營養診斷、土壤品質檢測與優化技術之研發、示範、推
    廣及服務。
二、區域性農作物病蟲草害防治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三、生物性資材於區域性農作物生長與害物防治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
四、區域性農業剩餘物循環與增匯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五、區域性農作物有機與友善耕作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六、區域性農業機械化、自動化、智慧化設備與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
七、其他有關區域性作物環境事項。


第 7 條
農業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農業推廣與食農教育、農民與農企業培訓、農業經營輔導之研
    發及推廣。
二、區域性農村產業文化、休閒農業與農村生活改善之示範推廣及應用研
    究。
三、區域性農民與消費者服務、技術諮詢之規劃及執行。
四、配合國際農業技術合作之執行。
五、區域性農業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應用。
六、其他有關區域性農業推廣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分場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場人事事項。


第 10 條
主計室掌理本場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斗南分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雲林地區設施蔬菜及蔥科栽培技術之改良、輔導、示範及推廣。
二、雲林地區長期生態系試驗對環境影響之研究、示範及推廣。
三、其他有關轄區農業改良事項。


第 12 條
鹿草分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水稻品種改良、良種繁殖與保育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二、區域性稻米產銷營運主體及產銷班生產技術之輔導。
三、其他有關轄區農業改良事項。


第 13 條
朴子分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玉米、雜糧作物品種改良、良種繁殖與保育之研發、示範及推
    廣。
二、區域性耕作制度之試驗、示範及推廣。
三、其他有關轄區農業改良事項。


第 14 條
義竹分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蘆筍、大蒜與蕓籉屬蔬菜等品種改良、良種繁殖與保育之研發
    、示範及推廣。
二、區域性大宗蔬菜生產、採後處理、病蟲害防疫技術之改進、示範及推
    廣。
三、其他有關轄區農業改良事項。


第 15 條
本場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