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分所長 |
|
|
(一) |
由研究員兼任。
|
系主任 |
|
|
(三) |
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
研究員 |
簡任 |
第十職等 |
三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副研究員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九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助理研究員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十三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研究助理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一 |
|
人事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主計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合 計 |
三十一
(四)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