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 |
官 等 |
職 等 |
員 額 |
備考 |
分署長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副分署長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科長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四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正工程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副工程司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十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工程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二十一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三 |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助理工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二 |
|
人事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主
計
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一 |
|
合計 |
五十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
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