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為辦理航測及遙測事項,特設航測及遙測分署(
以下簡稱本分署)。
第 2 條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自然保育管理所需航測及遙測計畫之擬訂、執行及技術發展。
二、航測與遙測資料之蒐集、處理及控制測量。
三、航測及遙測資料之圖資測製。
四、航測與遙測圖資倉儲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五、航測與遙測圖資流通供應之擬訂及執行。
六、航測與遙測資料於農業及自然保育管理之判釋、調查及影像應用。
七、航測及遙測相關服務資通安全之執行。
八、其他有關航測及遙測事項。
第 3 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
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本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