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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5: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0C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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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為辦理航測及遙測事項,特設航測及遙測分署(
以下簡稱本分署)。


第 2 條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自然保育管理所需航測及遙測計畫之擬訂、執行及技術發展。
二、航測與遙測資料之蒐集、處理及控制測量。
三、航測及遙測資料之圖資測製。
四、航測與遙測圖資倉儲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五、航測與遙測圖資流通供應之擬訂及執行。
六、航測與遙測資料於農業及自然保育管理之判釋、調查及影像應用。
七、航測及遙測相關服務資通安全之執行。
八、其他有關航測及遙測事項。


第 3 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
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本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