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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臺中分署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0B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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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署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分署長 簡任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站長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正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十五 內六人出缺後改置為技佐。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六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助理員。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助理員一人,合併計給)。
二、內六人俟技正出缺後改置。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俟科員出缺後改置。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俟專員ㄧ人、主計室科員出缺後改置。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合         計 八十三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