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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0A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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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臺長綜理本臺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本臺業
務。


第 3 條
本臺設下列科、室、發射臺:
一、廣播科。
二、漁業通訊科。
三、工務科。
四、秘書室。
五、澎湖發射臺。


第 4 條
廣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之企劃、製作及主持。
二、新聞之採訪、撰稿及製播。
三、農漁業政策、生產與生態教育活動及公共服務之推播。
四、海上氣象、航行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之廣播。
五、節目紀錄之統計及分析。
六、其他有關廣播業務事項。


第 5 條
漁業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上氣象及航行安全資訊之通報。
二、漁船海難及海事事故之通報。
三、配合漁業管理受理漁船作業資訊之通報及轉報。
四、漁業通訊紀錄之統計及分析。
五、各地區漁業通訊電臺之管理。
六、其他有關漁業通訊事項。


第 6 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傳播系統、廣播資訊系統、成音設備與轉播站之規劃、架裝及維護管
    理。
二、漁業通訊系統之規劃、架裝及維護管理。
三、電機設備之規劃、架裝及維護管理。
四、廣播機務紀錄之統計及分析。
五、廣播品質及工務問題之改善。
六、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科、室、發射臺事項。


第 8 條
本臺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臺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澎湖發射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廣播設備之架裝及維護管理。
二、廣播發射傳輸系統之維護管理。
三、電力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發射臺基地之維護管理。
五、其他有關發射臺業務事項。


第 11 條
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