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臺長綜理本臺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本臺業
務。
第 3 條
本臺設下列科、室、發射臺:
一、廣播科。
二、漁業通訊科。
三、工務科。
四、秘書室。
五、澎湖發射臺。
第 4 條
廣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之企劃、製作及主持。
二、新聞之採訪、撰稿及製播。
三、農漁業政策、生產與生態教育活動及公共服務之推播。
四、海上氣象、航行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之廣播。
五、節目紀錄之統計及分析。
六、其他有關廣播業務事項。
第 5 條
漁業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上氣象及航行安全資訊之通報。
二、漁船海難及海事事故之通報。
三、配合漁業管理受理漁船作業資訊之通報及轉報。
四、漁業通訊紀錄之統計及分析。
五、各地區漁業通訊電臺之管理。
六、其他有關漁業通訊事項。
第 6 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傳播系統、廣播資訊系統、成音設備與轉播站之規劃、架裝及維護管
理。
二、漁業通訊系統之規劃、架裝及維護管理。
三、電機設備之規劃、架裝及維護管理。
四、廣播機務紀錄之統計及分析。
五、廣播品質及工務問題之改善。
六、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科、室、發射臺事項。
第 8 條
本臺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臺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澎湖發射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廣播設備之架裝及維護管理。
二、廣播發射傳輸系統之維護管理。
三、電力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發射臺基地之維護管理。
五、其他有關發射臺業務事項。
第 11 條
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