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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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2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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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組織法規
職稱
官等
職 等
員額
備考
署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署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二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俟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現敘簡任第十二職等處長出缺後改置。
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四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十六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十三
內十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分析師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七
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七
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十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十三
助理程式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五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二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主計室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四
人事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四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政風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主計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四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合 計
二五四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