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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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部漁業署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2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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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組織法規
職稱
官等
職 等
員額
備考
署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署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五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十六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十二
內十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
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專員。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訓練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內二人出缺後改置為技士。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五
內一人俟秘書出缺後改置。
助理訓練師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十一
內二人俟訓練師出缺後改置。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六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三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四
人事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
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主計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
合 計
二二六
附註: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原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雇員出缺後改置。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