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
本規程。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生物組。
二、疾病診斷組。
三、新興傳染病組。
四、製劑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動物用藥品檢定中心,分三系辦事。
第 5 條
生物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生動物疾病之檢診、調查、監測、致病機轉與防治之技術研究及改
良。
二、水生動物傳染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診所需資材之建置。
三、所管實驗室診斷檢驗能力比對作業、品質保證規範之規劃、建置及執
行。
四、實驗室生物安全政策之規劃、建置及執行。
五、細菌性動物傳染病檢診、調查、監測、致病機轉與防治之技術研究及
改良。
六、獸醫微生物種原、生物資源與病原體基因資料之蒐集、鑑定、保存、
分讓研究及執行。
七、動物中毒案例之檢診服務。
八、其他有關水生動物疾病事項。
第 6 條
疾病診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禽類疾病、草食動物疾病、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檢診、調查、監測、致
病機轉與防治技術之研究及改良。
二、禽類疾病、草食動物疾病、人畜共通傳染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診所
需資材之建置。
三、所管實驗室診斷檢驗能力比對作業、品質保證規範之規劃、建置及執
行。
四、獸醫流行病學之研究。
五、獸醫病理學之診斷服務。
六、獸醫科技推廣與教育訓練、獸醫科技計畫之管理、創新育成、產學合
作、技術移轉及研發成果管理。
七、國際事務之聯繫、協辦及活動紀錄。
八、其他有關陸生動物疾病事項。
第 7 條
新興傳染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豬隻疾病檢診、調查、監測、致病機轉與防治之技術研究及改良。
二、豬隻疾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診所需資材之建置。
三、所管實驗室診斷檢驗能力比對作業、品質保證規範之規劃、建置及執
行。
四、新興動物傳染病之檢診、調查及監測。
五、實驗動物之使用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新興傳染病事項。
第 8 條
製劑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動物用疫苗與診斷試劑之研發、製造及供應。
二、動物用疫苗量產製程之建立及改良。
三、動物用生物製劑廠製造技術之輔導。
四、其他有關動物用生物製劑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及工友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媒體公關業務及綜合性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動物用藥品檢定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動物用一般藥品與生物藥品之檢定及其技術研發。
二、含藥物飼料添加物與飼料中動物用藥品之檢驗及其技術研發。
三、動物用藥品檢定用實驗動物之繁殖供應及試驗研究。
四、其他有關動物用藥品檢定及研究事項。
第 13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