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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2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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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
本規程。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生物組。
二、疾病診斷組。
三、新興傳染病組。
四、製劑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動物用藥品檢定中心,分三系辦事。


第 5 條
生物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生動物疾病之檢診、調查、監測、致病機轉與防治之技術研究及改
    良。
二、水生動物傳染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診所需資材之建置。
三、所管實驗室診斷檢驗能力比對作業、品質保證規範之規劃、建置及執
    行。
四、實驗室生物安全政策之規劃、建置及執行。
五、細菌性動物傳染病檢診、調查、監測、致病機轉與防治之技術研究及
    改良。
六、獸醫微生物種原、生物資源與病原體基因資料之蒐集、鑑定、保存、
    分讓研究及執行。
七、動物中毒案例之檢診服務。
八、其他有關水生動物疾病事項。


第 6 條
疾病診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禽類疾病、草食動物疾病、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檢診、調查、監測、致
    病機轉與防治技術之研究及改良。
二、禽類疾病、草食動物疾病、人畜共通傳染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診所
    需資材之建置。
三、所管實驗室診斷檢驗能力比對作業、品質保證規範之規劃、建置及執
    行。
四、獸醫流行病學之研究。
五、獸醫病理學之診斷服務。
六、獸醫科技推廣與教育訓練、獸醫科技計畫之管理、創新育成、產學合
    作、技術移轉及研發成果管理。
七、國際事務之聯繫、協辦及活動紀錄。
八、其他有關陸生動物疾病事項。


第 7 條
新興傳染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豬隻疾病檢診、調查、監測、致病機轉與防治之技術研究及改良。
二、豬隻疾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診所需資材之建置。
三、所管實驗室診斷檢驗能力比對作業、品質保證規範之規劃、建置及執
    行。
四、新興動物傳染病之檢診、調查及監測。
五、實驗動物之使用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新興傳染病事項。


第 8 條
製劑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動物用疫苗與診斷試劑之研發、製造及供應。
二、動物用疫苗量產製程之建立及改良。
三、動物用生物製劑廠製造技術之輔導。
四、其他有關動物用生物製劑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及工友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媒體公關業務及綜合性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動物用藥品檢定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動物用一般藥品與生物藥品之檢定及其技術研發。
二、含藥物飼料添加物與飼料中動物用藥品之檢驗及其技術研發。
三、動物用藥品檢定用實驗動物之繁殖供應及試驗研究。
四、其他有關動物用藥品檢定及研究事項。


第 13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