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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2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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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海洋漁業組。
二、水產養殖組。
三、水產加工組。
四、技術服務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淡水養殖研究中心。
十、海水養殖研究中心。
十一、沿近海漁業生物研究中心。
十二、東港養殖研究中心。
十三、東部漁業生物研究中心。
十四、澎湖漁業生物研究中心。


第 5 條
海洋漁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地區周邊海域之基礎生產力調查。
二、海洋漁業生物基因資料庫之建立。
三、環境友善漁具漁法與衛星遙測及氣象資料應用於漁場變遷之研究。
四、北部海域漁業之生物生態研究及資源動態評估。
五、試驗船之管理維護及船員之管理。
六、其他有關北部海域海洋漁業研究事項。


第 6 條
水產養殖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養殖生物分子育種技術之研發。
二、養殖生物免疫及疾病檢測技術之研發。
三、養殖生物基因資料庫之建立。
四、水產養殖生物技術之開發。
五、水產養殖研究業務之聯繫及整合。
六、其他有關水產養殖研究事項。


第 7 條
水產加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產品加工改質及保鮮利用之研究。
二、水產品保健功效評估、機能性新素材萃取技術及產品開發之研究。
三、水產品品質、衛生與安全之研究及相關檢驗服務。
四、水產資源循環再利用技術之研發。
五、水產品低溫冷鏈及品質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水產加工研究事項。


第 8 條
技術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產試驗研究計畫之研擬、訂定及管考。
二、水產技術研發成果之管理、產業輔導、創新育成及加值應用。
三、水產技術之推廣與訓練、出版品及圖書之管理。
四、國內外合作研究及技術交流之推動。
五、水產關聯資通訊及機電工程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技術服務及水產工程研究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及工友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所政風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淡水養殖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淡水魚蝦貝類遺傳資源之蒐集及種原保存。
二、經濟淡水魚蝦貝類種原培育、繁養殖技術與系統建構之研發。
三、經濟淡水魚蝦貝類環境友善養殖之研究。
四、經濟淡水魚蝦貝類飼料營養及健康管理之研究。
五、淡水觀賞水族育種及繁養殖技術之開發。
六、其他有關淡水養殖研究事項。


第 14 條
海水養殖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海水魚貝介類遺傳資源之蒐集及種原保存。
二、經濟海水魚貝介類種原培育、繁養殖技術及系統建構之研發。
三、經濟海水魚貝介類環境友善養殖之研究。
四、經濟海水魚貝介類飼料營養及健康管理之研究。
五、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海水養殖研究事項。


第 15 條
沿近海漁業生物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底棲魚類、浮魚類群聚生態及資源之研究。
二、聚礁魚類生態習性及人工漁場技術之研究。
三、利用聲學技術探測漁業資源之研究。
四、西南海域漁業之生物生態研究及資源動態評估。
五、離岸風機與漁業資源競合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西南海域漁業研究事項。


第 16 條
東港養殖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魚蝦藻類之種原蒐集及保存。
二、經濟魚蝦類之選種、育種與優質種苗量產及復育生產技術之研發。
三、經濟藻類之選種、培育、量產及復育技術之研發。
四、經濟魚蝦類飼料營養需求、飼料及餌料生物應用之研究。
五、天然物及微生物製劑在魚蝦類健康管理疾病預防之應用研究。
六、其他有關經濟魚蝦藻類繁養殖研究事項。


第 17 條
東部漁業生物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東部海域漁業之生物生態研究及資源動態評估。
二、東部海域洄游魚類族群動態之研究。
三、東部經濟水產之生物遺傳資源蒐集、種原保存及育種技術研發。
四、東部觀賞水族育種、繁養殖技術之開發及水族生態展示館之經營管理
    。
五、低溫海水相關之水產應用研究。
六、其他有關東部漁業生物研究事項。


第 18 條
澎湖漁業生物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澎湖漁業生態及資源調查之研究。
二、澎湖經濟水產生物之繁養殖、棲地保種及復育研究。
三、澎湖經濟水產生物遺傳資源之蒐集及種原保存。
四、澎湖經濟水產生物之種原培育及繁養殖技術之研發。
五、澎湖觀賞水族繁養殖技術之研發及澎湖水族館之經營管理。
六、其他有關澎湖漁業生物研究事項。


第 19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