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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2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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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
本規程。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育林組。
二、森林經營組。
三、森林保護組。
四、森林生態組。
五、林產利用組。
六、技術服務組。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恆春研究中心。
十二、嘉義研究中心。
十三、蓮華池研究中心。
十四、太麻里研究中心。
十五、六龜研究中心。
十六、福山研究中心。


第 5 條
育林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林木遺傳育種改良與生物技術之研究。
二、林木優良種質之保存及經營管理。
三、林木繁殖、培育、建造及撫育更新、綠美化之育林技術研究。
四、混農林業及森林主、副產物生產技術之研究。
五、森林土壤改良、養分循環及林地生產力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育林研究事項。


第 6 條
森林經營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森林資源規劃、調查、測量測計、航遙測技術與地理資訊系統之研究
    。
二、經濟性人工林之林木生長、林分撫育及收穫技術之研究。
三、森林健康之評估及風險檢測。
四、森林經營活動與產出之經濟分析。
五、公私有林經營策略、農地營林、林產業發展與木材市場之調查及趨勢
    分析。
六、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與森林減碳計量方法及經濟效益之評估。
七、林業政策、社區林業、森林遊樂及社會影響層面之調查。
八、其他有關森林經營研究事項。


第 7 條
森林保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森林有害生物防治及病害、蟲害、獸害之研究。
二、森林保護、健康管理之研究及推廣。
三、林木疫情中心、樹木醫學中心及森林昆蟲標本館之經營管理。
四、森林微生物、食藥用菌類、昆蟲及野生動物之研究。
五、都市林及森林災害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森林保護研究事項。


第 8 條
森林生態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植物分類、植群及植物生態之研究。
二、環境教育、民族植物與森林療癒之研究及推廣。
三、國家植物園、植物標本館與國家林木種原庫之經營管理及研究。
四、植物域內與域外保育、植物園策展及景觀規劃之研究。
五、森林集水區氣象、水文循環及水化學之研究。
六、森林集水區之水土資源保育、林道維護及防災研究。
七、森林動態及植生復育技術之研究。
八、其他有關森林生態研究事項。


第 9 條
林產利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木竹材基本性質、加工利用及高附加價值林產品研發之試驗研究。
二、林產物化學成分分析及利用之試驗研究。
三、木竹材料性質改良及保存之試驗研究。
四、生質能源永續利用之開發及試驗研究。
五、漿紙纖維之試驗研究及產品開發。
六、農林剩餘資材循環再利用技術之研發。
七、木材標本館、木藝科學教室及紙張陳列室之經營管理。
八、其他有關林產利用研究事項。


第 10 條
技術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林業科技計畫之規劃、研擬及管考。
二、試驗林之經營管理。
三、林業科技研發成果創新育成、跨域合作與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運用。
四、研究資料之整合加值應用服務。
五、網際網路、資訊系統、電腦軟硬體維管與資通訊安全之防護及管理。
六、電子圖籍資料之倉儲及加值應用。
七、林業出版品及圖書資料之建檔管理。
八、其他有關技術服務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庶務、財產、辦公廳舍
    及工友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所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恆春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轄試驗林人工林與天然林之經營管理及研究。
二、臺灣熱帶植物種原之保種及試驗研究。
三、熱帶原生珍稀植物之苗木培育及育林技術之研究。
四、墾丁高位珊瑚礁自然保留區之管理維護及研究。
五、所轄試驗林之林產物處分及林地管理。
六、其他有關恆春試驗林研究事項。


第 16 條
嘉義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轄試驗林人工林與天然林之經營管理及研究。
二、臺灣海岸植物種原之保種及試驗研究。
三、環境林之研究及技術服務。
四、植物園特色之經營及規劃。
五、環境林之復育及種質保存。
六、所轄試驗林之林產物處分及林地管理。
七、其他有關嘉義試驗林研究事項。


第 17 條
蓮華池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轄試驗林人工林與天然林之經營管理及研究。
二、臺灣藥用植物種原之保種及試驗研究。
三、森林療癒及林下經濟示範基地之管理。
四、蓮華池亞熱帶常綠闊葉森林動態樣區之經營管理及自然教育推廣。
五、苗木培育及育林技術之研究。
六、所轄試驗林之林產物處分及林地管理。
七、其他有關蓮華池試驗林研究事項。


第 18 條
太麻里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轄試驗林人工林與天然林之經營管理及研究。
二、東部地區原生植物種原之保存、生物多樣性展示及環境教育推廣。
三、東部地區造林苗木培育及造林技術之輔導。
四、所轄試驗林之林產物處分及林地管理。
五、其他有關太麻里試驗林研究事項。


第 19 條
六龜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轄試驗林人工林與天然林之經營管理及研究。
二、經濟性人工林之育種及育林研究。
三、扇平森林生態科學園之經營管理、環境教育解說及推廣。
四、重要樹種育種、育苗、育林技術之研究及推廣;重要植物種質之保存
    及展示。
五、森林高經濟副產物之培育、經營管理及研究。
六、水土保持與崩塌地復育技術之研究及推廣。
七、所轄試驗林之林產物處分及林地管理。
八、其他有關六龜試驗林研究事項。


第 20 條
福山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轄試驗林人工林與天然林之經營管理及研究。
二、臺灣水生植物種原之保種及試驗研究。
三、福山試驗林之資源調查、研究、保育、復育、監測及推廣。
四、哈盆自然保留區之經營管理與生態及生物多樣性之研究。
五、福山植物園之經營管理、環境教育與植物種原之保育、遺傳、復育及
    繁殖研究。
六、所轄試驗林之林產物處分及林地管理。
七、其他有關福山試驗林研究事項。


第 21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