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漁港公共工程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21315418A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建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漁港法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
  算,辦理各漁港基本設施及公共設施之建設、管理及維護工作,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執行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完善
  第二類漁港公共工程之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第二類漁港公共工程,指地方政府依漁港法施行細則第二
  條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漁港基本設施及公共設施。

三、補助項目包括可行性評估、工程規劃費、建造費、設計監造費、綠建
  築、公共藝術、工程管理費及工程執行所必須之相關規費(包括空氣
  污染防制費等)。補助項目費用編列,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不補助項目如下:
(一)土地及建物之取得(含租賃)。
(二)補助額度經核定後,因辦理變更設計,致追加經費而超出補助額度
   者,該超出補助額度部分不予追加補助。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第十一點附表一所列第二類漁
   港工程。

五、地方政府申請補助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每年二月底前完成所轄第二類漁港現地會勘、審查及排定各補助工
   程項目優先順序,並彙整作成下年度所轄第二類漁港公共工程計畫
   說明書,其內容含公共工程計畫總表、單項工程詳細表及公共工程
   計畫說明書自評計分表(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提送公共工程
   計畫說明書前,應取得工程所需用地或土地使用同意書,並完成公
   共工程生態檢核自評。
(二)每年三月底前,將下年度所轄第二類漁港公共工程計畫說明書(同
   附件一至附件三)提送本會漁業署審查。
(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流程規定,
   將基本設計資料等相關書圖送本會漁業署審查,並本權責於辦理細
   部設計後,將細部設計資料(包括細部設計預算書圖及細部設計審
   議自主檢核表)送本會漁業署備查。
(四)於本會漁業署通知期限內研提相關計畫,並將補助工程內容登錄於
   本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網址為https://project.coa.gov.tw/),
   每季填報季報,並於工程完工後,填報結案報告及提送會計報告。
(五)依照工程進度執行,每月定期於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與本會漁業
   署漁業工程管理系統(FES)填報進度資料及經費支出狀況,並出席
   本會漁業署管考會議說明執行情形。

六、由本會漁業署進行申請案件審查,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核定計畫優先順
  序;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並邀集地方政府進行簡報說明或
  至現場實地勘查。

七、本要點之補助基準,除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外
  ,本會漁業署得於每年五月依第二類漁港公共工程調整補助比率評分
  表(如附件四)之評分結果,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基準之經費範
  圍調整補助比率。
  前項調整補助比率之基準,依評分結果決定如下:
(一)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補助比率提高百分之五。
(二)總分達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不予調整。
(三)總分未滿六十分者,減少補助比率百分之五。

八、受補助之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漁業署得取消原核定補助款:
(一)未經本會漁業署同意逕自變更設計。
(二)經檢討執行成效不佳或難以繼續執行。
(三)自核定工程研提計畫後,無正當理由,逾二個月未完成工程公告招
   標。

九、為了解補助工程進度及品質,本會漁業署得辦理工程實地訪視,地方
  政府配合提供所需資料。

十、地方政府應於工程驗收結算完成後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漁
  業署辦理結案:
(一)會計報告。
(二)驗收證明書。
(三)工程圖說。
(四)施工前、中、後同一位置及角度數位照片或影像檔。

十一、工程完工後,地方政府應辦理財產產籍登記,善盡維護管理責任,
   並將完工後之維護管理事項,列入下年度公共工程計畫說明書之報
   告項目。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