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1: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61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生物多樣性研究業務,特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以下簡稱本
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野生物遺傳多樣性之研究。
二、野生物物種多樣性之研究。
三、生態系多樣性之研究。
四、農業生物多樣性之研究。
五、生物資源管理及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之研究。
六、生物多樣性有關之科普推廣及國際合作之研究。
七、其他有關生物多樣性之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
任。


第 4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 5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
核定。


第 6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