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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8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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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監督。
二、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與監督,漁業調查評估及科學研
    究。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六、漁民(業)團體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督導。
七、水產品行銷與加工、水產品安全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與漁業通訊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 6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