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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0: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執行疫後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協助措施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30042781號 令
法規體系: 畜牧目/畜牧行政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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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為本部)為執行導入養禽設施(備)現代化、推動
    畜牧業導入淨零智慧循環永續設施(備)及其他強韌農業協助措施(
    以下簡稱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措施),依農業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
    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作
    業規範。


二、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本部申請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措施之補助
    或補貼:
(一)導入養禽設施(備)現代化:畜牧場、飼養場或飼養戶,且飼養家
      禽五萬隻以下。但飼養鵪鶉十五萬隻以下。
(二)推動畜牧業導入淨零智慧循環永續設施(備):
    1、畜牧場、飼養場或飼養戶。
    2、禽畜糞堆肥場。
    3、化製場。
    4、畜牧相關法人或農民團體。
(三)其他強韌農業協助措施:
    1、本辦法附表強韌農業措施之其他強韌農業協助措施項目所定對象
        。
    2、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資本支出利息補貼措施:
    (1)參與導入養禽設施(備)現代化之家禽畜牧場或飼養戶。
    (2)前述以外實際參與養禽場禽舍改建升級之家禽畜牧場或飼養戶
          。


三、補助、補貼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導入養禽設施(備)現代化:
    1、設置密閉水簾式禽舍,每場設置經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萬元,
        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
    2、設置非開放式禽舍,每場設置經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五十萬
        元,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
(二)推動畜牧業導入淨零智慧循環永續設施(備):補助項目及補助基
      準如附表。
(三)其他強韌農業協助措施:
    1、本辦法附表強韌農業措施之其他強韌農業協助措施:依所需經費
        核實補助。
    2、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資本支出利息補貼措施:依所需經費核實補
        貼。


四、申請人得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措施之補助
    或補貼:
(一)符合第二點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影本:
    1、畜牧場、飼養場: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
    2、飼養戶: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建造執照或使用
        執照。
    3、禽畜糞堆肥場: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
    4、化製場:工廠登記證。
    5、畜牧相關法人或農民團體:經政府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二)申請前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目補助項目者,應檢附補助
      項目估價單及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三)申請前點第三款第二目補助項目者,應依「養禽場禽舍改建升級貸
      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檢附相關文件。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五、前點申請,有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本部應不予受理。
  前點申請,於當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用罄後,本部得不予受理。


六、第四點之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者,依第三點發給補助或補貼款,並應
    依核定之補助用途使用。


七、第四點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部應以
    書面撤銷或廢止原補助或補貼處分,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一)不符合第二點規定。
(二)提出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重複申領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