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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5: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十二年度漁船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21333615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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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漁船漁業人裝設船舶攝錄
  影系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一套船舶攝錄影系統:包含主機、攝影鏡頭、不斷電系統(UPS)
   及螢幕等設備。
(二)小型鮪延繩釣漁船:係指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之鮪延繩釣漁船
   。
(三)中大型鮪延繩釣漁船:係指總噸位一百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

三、補助對象:購買並裝設一套符合規定之船舶攝錄影系統,並領有有效
  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之遠洋漁船漁業人。

四、船舶攝錄影系統應符合下列規格及安裝要求規定:
(一)主機:
  1、支援類比訊號傳輸或同時支援類比訊號與網路或數位訊號傳輸。
  2、小型鮪延繩釣漁船、中大型鮪延繩釣漁船、鰹鮪圍網漁船至少可
    支援八支鏡頭;魷釣漁船及秋刀魚漁船至少可支援九支鏡頭。
  3、影像壓縮格式H.265以上。
  4、錄影解析度達二百萬像素。
  5、錄影張數可支援每秒十五張(幀)以上。
  6、操作介面必須有繁體中文選項。
  7、魷釣漁船及秋刀魚漁船與鰹鮪圍網漁船硬碟總容量應足以支援半
    年以上錄影時間檔案儲存(內建硬碟總容量魷釣漁船及秋刀魚漁
    船至少二十TB、鰹鮪圍網漁船至少十六TB);小型鮪延繩釣漁船
    、中大型鮪延繩釣漁船硬碟總容量足以支援一年以上錄影時間檔
    案儲存(內建硬碟總容量小型鮪延繩釣漁船至少二十四TB、中大
    型鮪延繩釣漁船至少三十二TB)。
  8、主機內建多顆硬碟時,須採單硬碟輪流儲存模式。
  9、硬碟須能獨立外接Microsoft Windows作業系統電腦並讀取檔案、
    撥放及匯出影片檔。
(二)攝影鏡頭:
  1、具夜視功能。
  2、防水等級IP66以上。
  3、錄影解析度達二百萬像素。
  4、錄影張數至少可支援每秒十五張(幀)。
(三)主機錄影功能設定要求如下:
  1、影像壓縮格式至少H.265。
  2、錄影解析度至少二百萬像素。
  3、錄影張數至少每秒十五張(幀)。
  4、錄影影像畫質(圖像品質)至少設定「中等」或「一般」以上。
(四)安裝船舶攝錄影系統,鏡頭前不可有遮蔽物,安裝角度需可清楚拍
   攝該空間人員活動狀態。各類遠洋漁船鏡頭使用數量及裝設示意圖
   說明如附件一至附件四。
(五)不斷電系統(UPS)及船舶攝錄影系統螢幕連接線路須與主機穩固
   連結不易鬆脫。
(六)船舶攝錄影系統安裝及系統設定皆需由施工廠商之專業人員執行。

五、補助金額:每艘漁船補助裝設一套船舶攝錄影系統費用(含安裝費用
  ),依發票或收據金額補助,小型鮪延繩釣漁船最高補助新臺幣(以
  下同)十三萬元,中大型鮪延繩釣漁船、鰹鮪圍網漁船、魷釣漁船及
  秋刀魚漁船最高補助十五萬元。一百十二年度補助裝設之船舶攝錄影
  系統以二百九十套為上限,依申請日期排序。

六、符合第三點規定之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十二年十二
  月二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五),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提出申請:
(一)船舶攝錄影系統主機及鏡頭設備符合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
   證明文件(內容須包含船舶攝錄影系統設備原廠所附機器序號)。
(二)船舶攝錄影系統發票或收據正本(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之後
   內開立)。
(三)船舶攝錄影系統各項設備之外觀及機器序號照片、裝設鏡頭現場照
   片(應清楚顯示設備位於該船之相對位置)。
(四)從主機下載船舶攝錄影系統攝錄影像資料,並符合下列規定:
  1、每支鏡頭之錄影檔案皆需下載。
  2、前目之檔案錄影時間長度至少一分鐘以上。
  3、第一目檔案儲存格式為AVI或MP4。
(五)船舶攝錄影系統錄影功能設定應符合第四點第三款規定,拍攝主機
   操作介面畫面之照片應清楚顯示下列項目:
  1、存檔硬碟總容量。
  2、影像壓縮格式。
  3、錄影解析度(像素)。
  4、每秒錄影張數(幀)。
  5、錄影影像畫質(圖像品質)設定值。
(六)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且帳號應清晰可
   見)。

七、對外漁協受理前點申請案件,得派員至現場查核,並每月彙整前一個
  月之合格及不合格名單送本會核定。經本會核定後,將補助款一次撥
  付合格申請人。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發補助款者應撤銷或廢止
  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漁船曾獲政府補助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
(二)申請時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或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三)未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申請方式,或申請文件不符規定,經限期
   命補正而未補正。
(四)裝設之船舶攝錄影系統不符合第四點規格或安裝要求。
(五)違反第九點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或經抽查不符規定,逾
   期未改正。
(六)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九、申請人接受補助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後,應於每次出海作業時使用船
  舶攝錄影系統詳實記錄海上作業情形,並配合本會派員抽查船舶攝錄
  影系統使用狀況,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抽查有未使用船舶攝錄
  影系統記錄海上作業情形者,應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本會得依
  第八點規定辦理。

十、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處理等事宜,應依本會漁業署主管計畫經
   費處理手冊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