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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推行食農教育補助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2002382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業推廣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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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食農教育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推行食農教育,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就下列事項予以補助者,應依本作業原則辦理
    :
(一)食農教育課程。
(二)食農教育體驗活動。
(三)食農教育訓練。
(四)食農教育宣導資料編製。
(五)其他促進食農教育之工作。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前點之補助,應依產業發展特性訂定計畫
    補助規範;其內容應包含補助事項、補助對象、計畫申請期間、應檢
    附文件及審查基準等,於補助前公開於本部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
  前項應檢附文件需包含計畫書,並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內容。
(三)執行時程。
(四)預計效益,應訂定明確之關鍵績效指標。
(五)經費分配。
(六)其他。


四、補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經依法立案之國內法人、團體、民營事業、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
      兒園。


五、補助款編列原則、撥付、流用、變更及核銷等事項,應依本部所定主
    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辦理。
(二)經依法立案之國內法人、團體、民營事業及幼兒園:最高補助百分
      之七十為原則。但屬創新性、策略性或政策性示範計畫,得不編列
      配合款。
(三)公、私立各級學校:得不編列配合款。


六、補助對象除得依第三點規定申請補助外,亦得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
    檢具計畫構想書(如附件)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查具創新性、
    系統性或運用新興技術推動食農教育者,由本部通知其檢附第三點第
    二項之計畫書,經核定後補助。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依本作業原則辦理補助之成果及執行績效,應
    提報本部食農教育推動會後,公開於本部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


八、本作業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