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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辦理嘉南地區一百十二年第一期作全面節水停灌補償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水管字第111604205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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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嘉南地區一百十二年第一期作之全面節水停灌補償作業(以下
    簡稱節水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範圍,以本署嘉南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經公告
    之節水作業實施範圍為限。
    前項實施範圍內之實際耕作者,於節水作業受理申請期間,得依本要
    點申請補償。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償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嘉南
    管理處之工作站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農會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三)肥料單、育苗單、農藥單、付款單或其他實際耕作者證明文件
      。


四、前點申請案件,經本署嘉南管理處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嘉南管理處辦
    理補償金發放作業。


五、本署嘉南管理處依前點審查後,發現有多數申請人以同一筆土地申請
    補償、登記資料有誤或其他疑義之案件,應報請本署再次審查。
    前項再次審查,由本署邀集農委會資訊中心、農糧署、臺南區農業改
    良場及農業試驗所派員組成。


六、申請案件經本署依前點再次審查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以同一筆土地申請補償之多數申請人,經審查小組比對佐證資料認定
    實際耕作者後,應駁回非屬實際耕作者之申請。


七、申請案經前二點再次審查合於規定者,由本署嘉南管利處依審查結果
    核算節水作業補償金,匯撥至實際耕作者帳戶。


八、於補償金發放作業完成後,本署應以百分之十之比率辦理抽查比對。
    申請案件經前項抽查或其他原因發現有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者,
    本署得撤銷其補助,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領人限期返還補助款
    ,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