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嘉南地區一百十二年第一期作之全面節水停灌補償作業(以下
簡稱節水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範圍,以本署嘉南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經公告
之節水作業實施範圍為限。
前項實施範圍內之實際耕作者,於節水作業受理申請期間,得依本要
點申請補償。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償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嘉南
管理處之工作站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農會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三)肥料單、育苗單、農藥單、付款單或其他實際耕作者證明文件
。
四、前點申請案件,經本署嘉南管理處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嘉南管理處辦
理補償金發放作業。
五、本署嘉南管理處依前點審查後,發現有多數申請人以同一筆土地申請
補償、登記資料有誤或其他疑義之案件,應報請本署再次審查。
前項再次審查,由本署邀集農委會資訊中心、農糧署、臺南區農業改
良場及農業試驗所派員組成。
六、申請案件經本署依前點再次審查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以同一筆土地申請補償之多數申請人,經審查小組比對佐證資料認定
實際耕作者後,應駁回非屬實際耕作者之申請。
七、申請案經前二點再次審查合於規定者,由本署嘉南管利處依審查結果
核算節水作業補償金,匯撥至實際耕作者帳戶。
八、於補償金發放作業完成後,本署應以百分之十之比率辦理抽查比對。
申請案件經前項抽查或其他原因發現有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者,
本署得撤銷其補助,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領人限期返還補助款
,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