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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遠洋漁船經營者提供船員通訊設備使用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31555593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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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遠洋漁船經營者於所經營漁船提供船員對外聯繫之通訊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通訊設備,指以衛星網路通訊之無線網路(以下簡稱Wi-Fi)設備及衛星電話。

三、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漁船之經營者:
(一)取得當年度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
(二)漁船配置或裝設下列通訊設備之一,提供船員使用:
     1、Wi-Fi設備:應具備衛星網路暨通訊功能,可提供手機、平板電腦或筆記型電腦等電子設備,以
         無線方式連線,且其使用之衛星通信設備符合國內電信法規。
     2、衛星電話:應符合國內電信法規。
(三)在海上衛星傳輸訊號許可下,提供非我國籍船員每週至少使用一次,每次使用至少五分鐘。
(四)申請補助設備費者,並應符合前款規定提供非我國籍船員使用六個月以上。

四、遠洋漁船經營者提供船員使用通訊設備之補助項目、比率、金額及補助上限如附件一;Wi-Fi設備與衛星電
    話僅能擇一申請補助;每艘漁船設備費以補助一次為限,且不得與補助Wi-Fi設備租金重複申請。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依修正生效前第三點規定申請補助設備費與通訊費者
    ,得依修正生效後之補助金額申請差額之補助款。
    申請補助Wi-Fi設備費、設備租金及通訊費者,應在海上衛星傳輸訊號許可情形下,開放每位船員每月至少可
    使用一百五十百萬位元組(Megabyte,縮寫為MB)或使用時間四小時以上;如僅開放使用文字訊息形式者,
    不得限制船員使用時間,惟得依船上作息合理規範開放時段。

五、補助之申請期間、程序、應檢附文件及撥款方式規定如下:
(一)申請補助設備費者:
     1、經營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填具設備費補助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
         文件,送所屬區漁會、遠洋漁業公(協)會向本部提出申請:
       (1)設備購買證明正本(應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期間開立)。
       (2)設備廠牌型號及機器序號之照片。
       (3)電信業者取得經營代理外國衛星通信服務,或取得我國衛星通信用無線電頻率之相關證明文件。
       (4)申請人本人之匯款帳戶資料,且帳號清晰可見。
       (5)領據(格式如附件三)。
     2、設備費補助款分二次撥付:
       (1)申請案件所繳交之文件符合前目規定者,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2)申請人應於撥款後二年內,至遲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前,依所申請之通訊設備種類,
             檢附至少六個月之船員Wi-Fi設備使用情形紀錄表正本(格式如附件四),或衛星電話業者提供之
             通話明細及船員撥打衛星電話紀錄表正本(格式如附件五),送所屬區漁會或遠洋漁業公(協)會
             彙整並統一向本部申請撥付賸餘百分之五十補助款。
(二)申請補助設備租金或通訊費者:
     1、經營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前,填具租金及通訊費補助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並檢
         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漁會或遠洋漁業公(協)會向本部提出申請。但一百十三年度之通訊費補助應於
         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1)設備租金或通訊費之帳單影本(應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開立)
             。
       (2)船員Wi-Fi設備使用情形紀錄表正本(格式同附件四),或衛星電話業者提供之通話明細及船員撥打
             衛星電話紀錄表正本(格式同附件五)。
       (3)電信業者取得我國經營代理外國衛星通信服務,或取得我國衛星通信用無線電頻率之相關證明文件。    
             但申請補助項目為通訊費補助者,免附。
       (4)申請人本人之匯款帳號資料,且帳號清晰可見。
       (5)領據(格式同附件三)。
     2、設備租金及通訊費補助款,於核准後一次撥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之2及第二款第一目之2之使用情形紀錄表,每月均須有一半以上船員之使用紀錄,且應提供船
  員慣用語言之版本予船員簽名。
  第一項之補助款遇有當年度預算不足部分,俟未來年度預算分配後,再予撥付補助款。


六、經營者應配合本部派員抽查Wi-Fi設備或衛星電話及使用情形,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抽查結果未符合第四點第三項規定者,本部得命其限期改善。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發補助款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
    繳回:
(一)針對提供船員Wi-Fi設備使用事項,已獲得海上作業天數等政策獎勵。但申請補助項目為通訊費者,不在此  
      限。
(二)不符合第三點規定之條件。
(三)未依第五點規定之期限或程序提出申請,或檢附之文件不符規定。
(四)違反前點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或依前點第二項規定,經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