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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考評所屬機關(構)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1120104627號函
法規體系: 秘書目/文書檔案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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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所屬機關(構)檔案管理品質及
    效能,落實機關檔案管理考評機制,並執行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部及所屬下列三級機關(構),應定期對其下級機關(構)之檔
    案管理情形,辦理考評、輔導及獎懲:
  (一)農糧署。
  (二)漁業署。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五)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六)農業試驗所。
  (七)畜產試驗所。


三、考評機關(構)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機關檔案
    管理評鑑表辦理考評,考評範圍如下:
 (一)檔案點收。
  (二)檔案立案編目。
  (三)檔案保存與維護。
  (四)檔案鑑定與清理。
  (五)檔案檢調與應用。
  (六)機密檔案管理。
  (七)文書檔案資訊化。
  (八)對下級機關(構)考評。
  (九)計畫規劃與評估。
  (十)其他指定事項。


四、考評週期以每三年一次實地考評為原則。
    考評機關(構)辦理考評前應成立檔案管理考評小組,由考評機
    關(構)權責長官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檔案管理單位主管與承
    辦人員,並得視需要邀集熟稔檔案法令、執行作業細節及檔案
    管理資訊專業人員參與。


五、考評作業流程如下:
  (一)考評機關(構)於考評三個月前通知受評機關(構)受評日期,
      並於當年十月底前辦理實地考評。
  (二)受評機關(構)應配合考評需要,提供基本資訊表;實地考評
      當日應安排陪檢人員並備妥受評所需設備、文件及檔案。
  (三)考評人員應於考評過程即時記錄考評發現;考評總結前,由
      受評機關(構)簽認考評結果。
  (四)考評結束後,考評機關(構)應將考評結果函知受評機關(構
      ),並依考評結果,評定成績等第。
  (五)本部所屬三級機關(構)須將辦理考評下級機關(構)之結果,
      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函報本部備查。


六、考評結果之分級標準如下:
  (一)優等:考評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考評總分未達八十分。


七、受評機關(構)應依考評機關(構)考評建議,持續改善管理措施
    。
    受評機關(構)考評結果列乙等且總分未達七十分者,應依考評
    機關(構)通知期限函報改善情形,考評機關(構)將追蹤輔導改
    善情形,並自考評結果公布一年後擇期複檢。


八、受評機關(構)應依考評機關(構)考評及複檢結果,辦理以下獎
    懲:
  (一)考評結果列優等者,受評機關(構)檔案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
      人員,記功一次。
  (二)考評結果列甲等者,受評機關(構)檔案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
      人員,嘉獎二次。
  (三)考評結果列乙等者,不予獎勵。
  (四)受評機關(構)依前點第二項規定,經複檢仍未達七十分者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應予懲處
      。


九、本部各機關(構)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應自行編列或由年度
    相關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
    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