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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農田水利會會員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確認及證明文件核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企字第1116038817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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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實際從事農業
    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健
    審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確認原農田水利會會員(以下簡稱原會員
    )是否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以下簡稱灌排利益)及核發證明文
    件(以下簡稱灌排利益證明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依健審辦法第
    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
    下簡稱健保)之原會員(以下簡稱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之
    原會員)。


三、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之原會員申請確認灌排利益(以下簡
    稱本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享有灌排利益土地
    (以下簡稱受益地)所在地之本署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提出:
(一)戶口名簿,經管理處影印後發還。
(二)健保機關核發或由健保機關網站產製之個人投退保資料。
(三)受益地之第一類或第三類地籍謄本。
    前項申請得委託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資料產製或文件開立時間,距離向管理處提
    出申請之日期,不得超過十日。


四、本申請所列受益地屬其他管理處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者,原受理申請
    之管理處,得移請受益地管理處受理,並副知申請人。


五、本申請有文件不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管理處應書面通知申請人
    於通知送達次日起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管理處
    得不予受理,並函復申請人。


六、本申請經管理處審查後,確認申請人之土地無灌排利益者,應以書面
    駁回。


七、本申請經管理處審查後,確認申請人之土地享有灌排利益者,應於十
    日內核發灌排利益證明函,並副知申請人遷入戶籍所在地農會。


八、灌排利益證明函之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三個月;以第三類被保險人
    身分參加健保之原會員未於灌排利益證明函有效期間向遷入戶籍所在
    地農會申請加保健保者,灌排利益證明函失其效力。


九、管理處對於所轄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
    之原會員,應每三個月主動辦理一次灌排利益事實之確認作業,並將
    結果函送本署。


十、管理處辦理前點確認作業,發現有喪失灌排利益之事實,應將該事實
    以書面通知該原會員,並請其於通知送達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具有灌
    排利益之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或經管理處複查確認
    有喪失灌排利益之事實者,管理處應以書面載明喪失灌排利益之日期
    ,通知該喪失灌排利益之原會員及投保農會。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