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山茶科(Theaceae)山茶屬(Camellia)茶樹(Camelli
a sinensis (L.) O. Kuntze)包含小葉種茶樹(C. sinensis var. si
nensis)、大葉種茶樹(Camellia sinensis var. assamica)、臺灣原
生山茶(Camellia formosensis (Masamune et Suzuki)M. H. Su, C.
F. Hsieh et C. H. Tsou ),以及可適製飲用茶類的山茶屬作物之所
有品種,與雜交種或變異後代之品種。
三、性狀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
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期:每年冬季定植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得另選
定適當時期。
(二)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十月~隔年二月,提供檢定
品種及對照品種之一年生扦插苗各五十株,送達檢定機構。植株外
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
意,檢定材料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 試驗設計:田間採隨機完全區集設計(randomized complete block
design, RCBD) ,三重複,單行定植,行距一百八十公分,株距五
十公分,每行十株,共三十株,三重複各調查三株。
(四) 栽植環境: 以露天環境下酸性之砂質壤土、壤土、黏土或黏質壤土
進行栽培為原則。
(五) 栽培管理:以茶樹慣行法栽培為原則,依品種 (系)特性,參考品種
說明書栽培注意事項處理,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栽培至成木期,植株穩定後進行檢定,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年度為原
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
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受檢定之品種如生長環境條件特
殊,難以在檢定機構進行檢定者,審議委員會得指定條件由品種權申
請人或品種權人負責栽培管理,由檢定機構派員至栽培場內進行現地
調查,並負監督栽培管理過程之責。
七、性狀調查應依照茶樹品種特性調查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
定機關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關作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結果如有異議,應由性狀檢定機構會同審議委員會參考國
際相關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