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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5: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機構檢驗品質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31862395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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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機構之檢驗品質
  ,並確保所有異常檢驗報告應依行政程序提報,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於「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之指定動
  物傳染病檢驗機構。


三、本規範所稱不符合事項,指依本部規定或實驗室自行訂定之程序、品
  質管理系統規定不一致之情形。


四、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機構之實驗室管理階層,應具備實驗室品質管理
  政策及相關程序訂定之能力,對指定動物傳染病項目檢驗應訂定標準
  操作程序手冊,並符合下列事項,作為執行指定動物傳染病項目檢驗
  作業時之依據:
(一)管理層面:含文件管制、品質與技術紀錄、外部服務與供應、不符
   合事項之管制與識別、矯正/預防/持續改善措施、內部稽核及管
   理審查等。
(二)技術層面:含人員訓練、實驗室設備、實驗室設施與環境條件及檢
   驗程序品質保證等。


五、實驗室管理階層經確認發現不符合事項時,應立即針對原因進行登錄
  ,並進行相關處置措施,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由實驗室管理階層指定專責小組或工作人員負責。
(二)由實驗室技術主管召集相關人員探討發生原因,共謀改善對策,並
   決定應採取之措施。
(三)立即採取處置措施並留下紀錄。
(四)實驗室管理階層應評估報告錯誤之嚴重性,並立即採取應有之處置
   ,如有影響檢驗正確性之疑慮時,則應停止檢驗。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