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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1: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配合振興五倍券加碼農遊券補助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10186379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產業發展及休閒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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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有關鼓勵消費者購買國產農產品及辦理休閒農業推廣行銷等活動,發放加碼農遊券(以下簡稱本券),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二、本券價值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八十八元,應向本券合作業者消費使用;其適用項目為門票、各項農業體驗活動(含農事、生態、導覽、田園餐飲、個別營業場域內套裝遊程)、市集展售活動、農特產品或伴手禮等範圍,並須於實施期間內使用完畢,不得找零。三、本券抽籤資格及領取方式如下:
(一)符合行政院振興五倍券領取資格者,得依行政院公告加碼券登記時間,申請 登記本券抽籤;於加碼券登記時間外,民眾持振興五倍券、現金於本券
      合作業者處消費,單筆消費金額超過一千元,並使用本券活動應用程式(以下簡 稱本券APP)登錄發票資訊者,取得抽籤資格;或符合本會公告於
      本券網站 之抽籤資格。
(二)本券於行政院振興五倍券共通平臺或本券APP辦理抽籤,抽籤結果公告於該 平臺網站或本券網站,並以簡訊通知中籤民眾。
(三)中籤民眾下載本券APP,並註冊登入成為會員,或符合本券網站公告領取方 式者,可領取使用本券。

四、適用本券消費抵用之合作業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輔導在案之農村社區企業、農村好物及通過優質農村體驗品質評鑑之社區組織及業者。(二)輔導在案之回鄉青年、農村再生社區、農村產業跨域及區域亮點社區組織與團體。(三)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四)休閒農業區旅遊服務中心及該區推動管理組織之會員業者(不含旅宿業)。(五)輔導在案之田媽媽、亮點茶莊、農村酒莊及有固定銷售據點之百大或在地青農。(六)農民直銷站、農村社區小舖、漁產直販所、農漁會農特產品展售中心或其他本會認定之展售活動或據點。(七)農業主題(茶、米、花、果、蔬、漁、畜、蜜蜂、咖啡、可可、雜糧、香藥染草、林竹)特色旅遊之業者。(八)魚貨直銷中心或觀光魚市之業者及攤商。(九)領有有效娛樂漁業執照之娛樂漁業漁船(筏)漁業人。(十)林務局轄管森林育樂場域內合法經營之特色商店及業者(不含旅宿業)。五、本券適用業者之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一)符合前點資格要件之業者,應至本券APP登錄基本資料,並檢附提供支付款項撥付帳戶等應備資料。(二)經本會審核符合前點資格要件,且前款基本資料及應備文件齊備者,始完成申請程序,取得收受本券之資格。(三)業者未符合資格要件或未依規定程序申請登錄者,本會得不予受理其申請;經審核如須補正者,本會得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六、本券適用業者之經費請撥程序如下:(一)本會原則每二週將本券APP管理平臺適用業者之本券交易資料,彙整交由適用業者確認。(二)經適用業者確認前款交易資料無誤,並於本券APP提出撥款申請後,本會將執行經費款項之撥付作業。七、業者申請補助資料,經查有偽造、變造、虛偽、隱匿或重複申領補助者,本會不予撥款;已撥款者,本會應以書面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本會並得公告停止其參與資格。八、參與本補助之業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