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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3182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考核培訓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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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健康友善、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
    ,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
    之處置,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
    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或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
    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部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工友、技工
    、駕駛及臨時人員。


三、受理申訴管道如下:
(一)本部各單位各級主管及人事處
(二)申訴專線電話:02-23819094。
(三)申訴傳真:02-23120354。
(四)申訴電子信箱:sos@moa.gov.tw。
    涉及霸凌者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構)首長時,由具管轄權之上級機關
    受理申訴。


四、提出申訴程序如下:
  (一)申訴人應於案件發生後一年內,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向所屬單位各級
      主管或人事處提出申訴;霸凌案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案件發
      生時間起算之。
  (二)申訴應填具申訴書(如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或急迫時並得
      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十日內補正申
      訴書:
      1.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
        聯絡電話。
      2.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
        稱、住居所、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如附件二)。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作成決定前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
      於送達人事處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五、受理申訴程序如下:
  (一)申訴人所屬單位各級主管或人事處受理申訴後,應立即主動通報機
      關首長、相關協處單位,必要時應聯繫家屬。
  (二)處理申訴事件時,得由本部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推派三人至七人組
      成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組),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協助。調查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
      三分之一。


六、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之調查小組成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之調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
    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部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為之,並
    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小組成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
    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小組成員在本部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就該申請事件
    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小組成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
    者,應由本部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命其迴避。


七、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
      辯機會。
  (三)當事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
      經驗者協助。
  (五)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
      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
      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
      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對於在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
      、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
      差別待遇。


八、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
    人:
  (一)申訴人非申訴事件之被害人。
  (二)對於非屬職場霸凌之事件提起申訴。
  (三)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服務單位。
  (四)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合規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
      正。
  (五)對已函復調查結果或已撤回之同一職場霸凌事件重行提起申訴。
  (六)提起申訴逾規定期間。


九、受理申訴後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調
    查結果作成書面函復當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
    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十、經調查審議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
    之建議,由人事處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
    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職場霸凌或報復之情事再次發生。 


十一、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部得依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轉介至
      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十二、調查小組及本部辦理前點事項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