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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認定為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之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21482687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檢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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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外國申請認定為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
  家(地區)案件,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申請國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rld Organisation for Animal
  Health,以下簡稱  WOAH)陸生動物衛生法典(以下簡稱衛生法典)
   對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狀態或發生國家(地區)風險等級
  之條件時,得向本部申請認定為該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或
  風險等級。
  前項所稱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或風險等級,指下列種類之
  一者:
(一)口蹄疫。
(二)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
(三)小反芻獸疫。
(四)非洲豬瘟。
(五)豬瘟。
(六)馬鼻疽。
(七)非洲馬疫。
(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九)新城病。
(十)狂犬病。
(十一)牛海綿狀腦病。
(十二)其他經本部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
  前項第一款所稱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應符合 WOAH 衛生
   法典未施打疫苗口蹄疫非疫區國家(地區)者。


三、申請國申請認定為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及牛海綿狀腦病風
  險等級時,應依前點動物傳染病種類分別檢具中文或英文之文件、資
  料,由申請國中央獸醫主管機關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國申請認定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或未施打疫
  苗口蹄疫非疫區地區時,應依區域化方式認定原則辦理(如附件)。


四、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收到申請認定案,應參考國際動物疫情資訊,依
  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依國際動物疫情資訊,顯示申請國為動物傳染病疫區或尚未符合
   WOAH 衛生法典非疫區相關規定者,不予進行風險評估。
(二)檢具文件及資料不完全或其內容有待補充說明,得通知申請國補正
   指定之文件或資料後再進行風險評估。
(三)檢具文件資料完整。但該國動物疫情仍不夠明確時,得蒐集及評估
      其詳細動物疫情或派員實地考察後再進行風險評估。
(四)檢具文件資料完整且其動物疫情明確,並符合WOAH衛生法典非疫區
   相關規定時,進行風險評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經風險評估後,得做為下列之一者結論:
(一)依事實根據,不予認定。
(二)申請國應再提供補充資料後,續予風險評估。
(三)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派員實地考察後,續予風險評估。
(四)提送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動物防疫檢疫諮議委員會審議,並決議
   不予認定、再提請風險評估或准予認定。
(五)恢復認定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准予認定。


五、申請國經認定為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及牛海綿狀腦病風險
  等級,應經本部公告,且本部得依 WOAH 發布之牛海綿狀腦病風險等
  級變更申請國牛海綿狀腦病之風險等級。
  前項申請國嗣後發生疫情經本部公告自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
  )刪除時,其認定為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同時失其效力。
  前項申請國發生疫情結束後,且符合 WOAH 衛生法典對動物傳染病非
  疫區規定後,得提供指定之資料及證明文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申請恢復認定為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