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案件裁量基準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處理違反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有關
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案件,建立明確及一致性規範,俾提升執法效率
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如下:
(一)依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太平洋辦法)第五十八條、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印度洋辦法)第四十六條、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大西洋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之鯊魚鰭處理方式。
(二)依太平洋辦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印度洋辦法第四十七條之一、
大西洋辦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之完全利用鯊魚漁獲物。
前項第二款所稱完全利用鯊魚漁獲物,指該漁船上之鯊魚漁獲物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
(一)鯊魚所有魚鰭總重量,不超過未經處理之全魚總重量之百分之
五。
(二)鋸峰齒鮫(水鯊)漁獲物以鯊魚漁獲物經去頭、去內臟、去鯊
魚鰭及去腹肉處理者,鯊魚所有魚鰭總重量,不超過經處理後之魚
身總重量之百分之二十。
(三)鋸峰齒鮫(水鯊)以外之鯊魚漁獲物以鯊魚漁獲物經去頭、去
內臟及去鯊魚鰭處理者,鯊魚所有魚鰭總重量,不超過經處理後之
魚身總重量之百分之十五。
三、漁船鯊魚漁獲物處理違反前點第一項規定,其經營者依本條例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裁處罰鍰,從業人依同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裁
處罰鍰,裁罰基準如附件一、二。
四、漁船鯊魚漁獲物處理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如對於遠洋漁業
管理成效影響重大或嚴重損及我國漁業國際形象者,除依前點規定裁
處罰鍰外,並得廢止經營者之漁業執照及從業人之漁船船員手冊及幹
部船員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