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漁船船主申請漁船改造或以新丈量法丈量,經初
步審核將超過二十噸以上者:
經縣(市)主管機關確認係七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前依舊丈量法丈量之漁
船,於同意重新丈量前,應先函送原船圖一份徵詢本會漁業署意見後,
再由該管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丈量結果,確已超過二十噸時,
漁船船主應另檢附新丈量完成船圖及相關資料報該管縣(市)主管機關
註銷原領漁業執照,並核轉本會漁業署申領新漁業執照。
經縣(市)主管機關確認為原船,於同意其改造前,應先函送原船圖一份
徵詢本會漁業署意見後,再由該管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改造丈
量結果,確已超過二十噸時,漁船船主應另檢附新丈量完成船圖及相關資
料報該管縣(市)主管機關註銷原領漁業執照,並核轉本會漁業署申領新
漁業執照。惟倘該船改造後經航政機關丈量增加之噸數超過原船丈量噸數
二分之一以上時,該管縣(市)主管機關在將船圖及相關資料核轉本會漁
業署申領漁業執照前,應先釐清該船噸位之緣由及權責,並要求船主補足
汰舊噸數。
(一)申請以新丈量法丈量
(二)申請改造船體
二、汰舊噸數計算原則如下:
申請以現成船依新丈量法丈量或改造者,其汰舊噸數計算原則為:
申請重新丈量或申請重新丈量並改造,且改造部分未變更船長、船寬、船
深之漁船,以新丈量噸數登記,惟其汰舊噸數以原噸數加計百分之三十之
噸數核計,並註記於漁業執照上。
漁船改造並未變更船長、船寬、船深者,其汰舊噸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七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以前依舊丈量法丈量建造之漁船
(二)七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以後依新丈量法丈量建造之漁船
1、經核准改造漁船,丈量後所增加之噸數超過原丈量噸數二分之一
以上者,應補足汰舊噸數。
2、經核准改造漁船,丈量後所增加之噸數未超過原丈量噸數二分之
一者,因增建致增加之噸數,免予補足,惟登錄以原有汰舊噸數
為準。
3、因拆除艙間致減少噸數者,不得辦理減少之汰舊噸數分割,汰建時
以原有汰建噸數為準。
三、本會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農漁字第四一四九九九一A號函釋示,自本令發布日
起停止適用,惟本令發布日前,已依該函規定核准改造之漁船,仍依該函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