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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10: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會漁業署前委託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辦理之漁船及船員管理相關業務,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該署南部辦公室辦理(廢止)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01326182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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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高雄市轄屬漁船及船員申辦左列各項業務,請逕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
    公室辦理: 
   (一)一百噸以上漁船漁業證照核、換發及變更登記事項。 
   (二)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核、換發。 
   (三)申請減免稅進口漁業器材證明函。 
   (四)國外基地漁船作業證明書之核發。 
   (五)國外基地作業漁船延長作業期限之核准。 
   (六)國外基地作業漁船變更作業漁區之核准。 
   (七)魚貨自行運往日本銷售裝載證明之核發。 
   (八)我國漁船在國外基地作業所捕魚貨委由商輪或飛機運回國內銷售
         之同意。 
   (九)國外基地作業漁船國外售魚、補給案件之核銷。 
   (十)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用物資不結匯出口證明書之核發。 
   (十一)遠洋鮪釣漁業漁獲物資料收集。
   (十二)遠洋拖網漁業漁獲物資料收集。 
二、本署南部辦公室地址為: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