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5: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定期申報動物用藥品種類銷售資料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21472411號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動植物防檢疫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廢止本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農授防字第一一
○一四七一五一六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