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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5: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小組協勤人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企字第1096030057號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管理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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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落實水利小組設置
    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四條第四款、第八條與第九條規定,
    辦理水利小組掌水人員及工作小隊義務服勤之相關管理事項,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協勤人員,指本辦法第四條第四款所定掌水人員及依本辦
    法第九條規定招募之工作小隊。


三、協勤人員義務服勤時,應受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管理處)之指揮
    監督。


四、協勤人員之義務服勤事項如下:
  (一)用水調節、田間配水及其他灌溉用水分配事項。
  (二)農田水利設施之水路清除、圳路清淤、短期疏浚、圳路浚渫、圳路
      巡防、補助水源、水井操作管理、水庫環境清潔維護、巡管、雜物
      清除及修補。
  (三)水門、抽水機看守及管理。
  (四)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
  (五)有助於提升灌溉用水效率之事項。
  (六)其他由管理處指示辦理之事項。


五、協勤人員報領本辨法第八條所定義務服勤之協勤費時,應核實報支,
    不得溢領。
    前項報支之協勤費,由管理處依請領文件核對無誤後,發給協勤人員
    。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