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落實水利小組設置
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四條第四款、第八條與第九條規定,
辦理水利小組掌水人員及工作小隊義務服勤之相關管理事項,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協勤人員,指本辦法第四條第四款所定掌水人員及依本辦
法第九條規定招募之工作小隊。
三、協勤人員義務服勤時,應受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管理處)之指揮
監督。
四、協勤人員之義務服勤事項如下:
(一)用水調節、田間配水及其他灌溉用水分配事項。
(二)農田水利設施之水路清除、圳路清淤、短期疏浚、圳路浚渫、圳路
巡防、補助水源、水井操作管理、水庫環境清潔維護、巡管、雜物
清除及修補。
(三)水門、抽水機看守及管理。
(四)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
(五)有助於提升灌溉用水效率之事項。
(六)其他由管理處指示辦理之事項。
五、協勤人員報領本辨法第八條所定義務服勤之協勤費時,應核實報支,
不得溢領。
前項報支之協勤費,由管理處依請領文件核對無誤後,發給協勤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