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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田媽媽班營運紓困補貼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農保字第1121868119F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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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規範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田媽媽班營運之影響,依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
    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針對一定期間內蒙受損失
    而仍持續經營者,補貼營運損失、降低所受衝擊,以協助其度過難關
    ,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補貼對象為本會輔導在案且無申請停業情形之田媽媽班。
    但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於警戒期間暫停營業者,不
    在此限。


三、符合前點規定補貼對象,每班每月補貼新臺幣二萬元營運資金;補貼
    三個月,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


四、補貼對象之申請方式:
 (一) 田媽媽班應由代表人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會委託單位(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農科院)以紙本
      郵寄(300-110新竹市香山區大湖路51巷1號)或電子郵寄掃描檔(
      e-mail:1062080@mail.atri.org.tw;諮詢專線:鍾小姐,03-
      5185179)等方式提出申請:
    1、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法人立案證書。
     (1) 農會或漁會申請設立之田媽媽班,另應檢具經營成員名冊。
     (2) 以休閒農場身分設立之田媽媽班,應以該休閒農場之經營者為
          代表人。
    2、帳號清晰可見之匯款專戶存摺封面影本:
     (1) 農會或漁會申請設立之田媽媽班,需檢附以田媽媽班名為專戶
          之存摺影本。
     (2) 以休閒農場申請設立之田媽媽班,需檢附以該田媽媽班名、休
          閒農場名稱或休閒農場經營者開立專戶之存摺影本。
 (二) 無法提具前款第二目所定之匯款專戶時得另檢具由申請人開立之切
      結書(如附件二)及相關佐證資料,證明確為該田媽媽班經營資金
      調度運用之專戶。


五、農科院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
    年六月三十日止。
  農科院受理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前造冊彙送通過審核名單及撥款明細
    ,併附相關佐證資料至本會,由本會備查後,核撥補貼經費至申請人
    指定匯款帳戶。


六、本申請案有不符規定或逾期申請者,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
    ,由農科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
    規定者,應不予受理。


七、受補貼對象依本作業規範領取補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不
    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一) 不符合第二點規定。
 (二) 有偽造或隱匿不實之申請文件。
 (三) 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退出田媽媽品牌經營、停業或歇業者
      。
 (四) 重複領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五) 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八、本作業規範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