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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十年度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01347646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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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
    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補貼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實際從事漁業勞動而加入漁會之甲類會  
    員。

三、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生活補貼:

(一)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前已加入,且於申請補貼
      時仍為漁會甲類會員。

(二)一百零八年或一百零九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
     (以下同)五十萬元。

(三)未請領一百十年度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農民生
      活補貼、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或其他
      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四、補貼金額:經審核通過後,每人補貼一萬元,一次發給。

五、一百零九年度有申請「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或「無一定
    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之漁會甲類會員,由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所提供個人申請資料建立之漁民資料庫,按第三
    點申請資格逕予審核。符合者,逕依漁民資料庫所列漁會甲類會員帳戶
    撥付。無提供帳戶者,以支票寄送。

六、一百零九年度未申請「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或「無一定
    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之漁會甲類會員之申請、審核及發放
    方式:

(一)申請期間:一百十年六月七日起至一百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止。

(二)申請方式:漁民自行或由所屬區漁會協助至本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
      業署)網頁(網址:www.fa.gov.tw)之漁民生活補貼紓困專區下載申
      請書表(如附件一),填妥相關資料於一百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前以郵
      送(郵戳為憑)、電郵、傳真所屬區漁會(地址、電郵信箱及傳真電話
      如附件二)。申請人於寄送前,應檢視申請書表填寫完整。

(三)區漁會於收受申請書表後,辦理下列事項:

1、檢視申請書之資料填寫及簽章完整。

2、檢視匯款銀行、帳戶及帳號資料是否填寫。

3、區漁會將申請人資料依Excel.xls格式媒體檔(如附件三)填寫區漁會、申
    請日期、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從事漁業種類代碼、通訊地址、給
    付方式代碼及金融機構、郵局、或漁(農)會信用部帳號、行動電話、室內
    電話(應鍵入正確以免無法入帳),製作申請人名冊媒體檔,將申請人名冊
    紙本列印批次編號併同區漁會函文以密件送漁業署,並將該批次申請人名冊
    媒體檔(Excel.xls格式媒體檔)加密傳送漁業署作業窗口。

4、申請文件正本由區漁會保存五年,漁業署得隨時查閱。

七、漁民申請生活補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會應予撤
    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 不實申領。

(二) 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三)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四) 其他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本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