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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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應保存資料之項目方式及期間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1120012286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圖表附件:
112.03.07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應保存資料之項目方式及期間.pdf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應保存資料之項目方式及期間.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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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 據: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主 旨:修正「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應保存資料之項
目方式及期間」,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 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修正「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應保存資料之項
目方式及期間」1 份。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