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公告事項:
-
一、目的:為保育及維護鯨鯊資源之永續利用。
-
二、實施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三、實施期間內,鯨鯊漁獲限制數量為六十五尾,但為供科學調查研究用
-
,經報本會漁業署核准者,不在此限;另鯨鯊漁獲限制數量本會將視
-
實施成效及資源維護狀況,逐年予以檢討。
-
四、實施期間鯨鯊漁獲數量統計達到五十尾時,本會將先以公告、新聞紙、
-
媒體或廣播等方式周知,其後漁獲通報義務採第二階段方式辦理(詳
-
見說明六)。
-
五、實施期間鯨鯊漁獲數量統計達到六十五尾時,本會將以公告、新聞紙、
-
媒體或廣播等方式周知,其後禁止捕獲鯨鯊。
-
六、漁獲通報義務:
-
(一)第一階段(第一尾至第五十尾間)
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漁撈作業中捕獲鯨鯊時,應於返港後兩天 -
內,依本公告所附「鯨鯊及稀有鯊類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如
-
附件)填報漁獲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漁業
-
單位及本會漁業署通報。
-
(二)第二階段(第五十一尾至六十五尾間)
經本會預告鯨鯊漁獲達到五十尾後,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捕獲 -
鯨鯊時,在未進港前應先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回報捕獲紀錄,漁
-
業通訊電台隨即將資料回報本會漁業署確認數量未逾限制數量後,
-
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始得將鯨鯊漁獲攜回,並應於返港後二日內,
-
依前述規定填具「鯨鯊及稀有鯊類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填報漁
-
獲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漁業單位及本會漁
-
業署通報。
-
(三)經本會公告全面禁捕鯨鯊後,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如意外捕獲鯨
-
鯊時,除依第七點第四款規定辦理外,於進港前仍需向當地漁業
-
通訊電台通報漁獲資料備查,並於返港後依前款規定填報鯨鯊及
-
稀有鯊類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
-
政府漁業單位及本會漁業署通報,以供鯨鯊資料之統計。
-
七、限制及禁止措施:
-
(一)每艘漁船每航次作業所捕獲之鯨鯊以一尾為限,並不得利用運搬
-
船轉載。
-
(二)捕獲鯨鯊後,必須整尾攜回,不得肢解、持分,以利漁獲統計。
-
(三)鯨鯊漁獲數量統計達到六十五尾時,經本會公告後禁止捕獲鯨鯊。
-
(四)於禁止捕獲鯨鯊後,意外捕獲鯨鯊時,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全
-
部放回海中,不得攜回、持有、販售、處理及利用。
-
八、罰則:
-
(一)拒絕、規避、妨礙主管機關之調查或違反本公告事項第六點各款所
-
定報告義務或匿報者,依漁業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核處新臺
-
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二)違反本公告事項第七點各款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九、為配合鯨鯊國際管理需要,於實施期間內,倘鯨鯊經華盛頓公約組織列為
-
國際保育物種名錄附錄一時,本會將另行檢討鯨鯊管理措施。
-
十、漁民通報鯨鯊漁獲統計數量,將為日後訂定漁獲限制數量之重要依據,請
-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輔導轉知所轄漁會、漁民及定置網漁業業者週
-
知配合辦理。
-
十一、為利國內稀有鯊魚種類漁獲統計,如有捕獲食人鮫(學名:Carcharodon
-
carcharias,俗名:大白鯊)、象鮫(學名:Cetorhinus maximus,俗名:
-
象鯊)、巨口鯊(學名:Megachasma pelagios,俗名:大嘴鯊),亦請
-
填報鯨鯊及稀有鯊類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
-
十二、本會漁業署鯨鯊漁獲統計傳真電話:○二│二三八九三一五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