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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禽鳥及受精蛋途經疫區轉換運輸工具採取風險管控措施及申請核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21484019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檢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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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五條附件「禽鳥輸入檢疫條件」、
  「自美國輸入禽鳥檢疫條件」、「雛禽鳥及受精蛋輸入檢疫條件」或
  「自美國輸入雛禽鳥及受精蛋檢疫條件」規定輸入禽鳥及受精蛋,於
  運輸途經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以下簡稱 HPAI)疫區轉換運輸工具者,所採取風險管控
  措施及申請核准輸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輸入禽鳥及受精蛋途經HPAI疫區轉換運輸工具者,應依下列規定採取
  風險管控措施,並於輸入前先向到達港、站之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
  署或轄區分署提出申請:
(一)全程以密閉式貨櫃方式運送者:
   該密閉式貨櫃應符合「密閉式貨櫃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二條規定,啟運前於密閉式貨櫃之開啟處,以印有編號之原始
   封條封妥,且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提單(B/L )應註明原始封
   條之號碼。
(二)以前款以外方式運送者:
  1.裝載檢疫物之運輸箱應在啟運前,逐箱於可卸載檢疫物之開啟處以
   有原始封條或封識編號封妥,且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提單(B/L)
   應註明原始封條或封識號碼。如裝載雛禽及受精蛋,其運輸箱封條
   或封識無編號者,應提供封條或封識樣式及材質說明,且需經事先
   核准。
  2.經由陸運前往疫區轉換運輸工具,應以密閉或密閉空調(於門窗關
   閉狀態,內外空氣無法流通或空氣僅可經由加裝能阻擋鳥類羽毛皮
   屑之濾網之空調設備流通)車輛運送,且運輸途中裝載檢疫物之車
   廂不得開啟。
  3.於疫區轉換運輸工具之地點當時其所屬省分、州(美國、加拿大、
   澳大利亞及法國採郡(縣)或相當之行政區域範圍內應無家禽 HPAI
   疫情。前述疫情以世界動物衛生組織(以下簡稱 WOAH )網站資訊
   為準。自輸出國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前 WOAH 網站已公布相關
      疫情者,不得轉運,仍轉運者評定檢疫不合格。但自輸出國裝船(
   或裝機)運往我國之後 WOAH 網站始公布疫情者,依第九目規定辦
   理。
  4.轉換運輸工具之過程不得與其他禽鳥接觸或同處一密閉空間。
  5.由疫區載運輸臺檢疫物之貨櫃、機艙或船艙不得同時裝載其他禽鳥
   。
  6.不得於運輸途中追加裝載飼料、墊料。
  7.申請輸入檢疫時,應提供下列佐證文件。但經雙方主管機關議定之
   格式,依該格式開立為之:
  (1)裝載運輸箱包裝方式符合第一目者,其封條(識)號碼之輸出國
    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或提單(B/L ),或其樣式及材質說明等證
    明文件。
  (2)疫區轉換運輸工具之機場/港口檢疫單位、海關或航空/海運公
    司簽署之證明文件。
  (3)艙單。
  (4)經由陸運前往疫區轉換運輸工具,應另檢附陸運公司開立之證明
    文件。
  8.輸入後採樣送檢測 HPAI 之數量為每批一百隻者採集五隻檢體,每
   批一百零一隻者採集十五隻檢體,結果應為陰性。
  9.第三目檢疫物自輸出國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後 WOAH 網站始
   公布疫情者,除應於輸入時依前款採樣檢測外,應延長隔離檢疫,
   並於輸入後第二十一日後再次依前款採樣檢測。所有樣本經檢測結
   果為 HPAI 陰性,且無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之虞。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