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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硬秈及糯種公糧撥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儲字第1101096737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稻作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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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陳庫存加工用公糧及供
    應市場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撥售公糧品項為國產硬秈種及糯種稻米,與相似性質之進口米
    。


三、撥售價格由本署依據公糧庫存狀況、市場供需及市場行情公告。


四、申購廠商應使用本署公糧儲撥網路管理整合系統之加工用公糧申購系
    統(以下簡稱申購系統)線上填具申購書(附件一)並上傳下列文件,向
    申購標的公糧所在地本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提出申購:
 (一) 糧商登記之證明文件,且登記之經營糧食種類應含有稻米項目。
 (二) 廠商聲明書(附件二)。


五、分署應於受理申購後五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登載於申購系統,供
    廠商查閱,並依申購單號順序,對於審查通過者分配撥售數量。


六、廠商經分署審查通過後,應於申購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以保付支票、
    銀行即期保付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或採電匯方式向分署繳交價
    款;未於期限繳清價款者,該筆申購作業流程中止並失效。


七、廠商應於繳清價款後五個工作日內,於申購系統接收並列印分署填發
    之糧食出倉單(以下簡稱開單),持單至指定公糧業者處提領,並應於
    開單日隔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全數提清,提領所需費用,由廠商自行
    負擔。
    廠商提領時,可當場抽驗品質,如有不符合本署公告規格標準者,得
    拒絕提貨。提貨後如有不符合本署公告規格者,在未解包情形下,於
    貨品提領三個工作日內會同供貨分署會驗,逾期不得有任何異議。
    逾期未提清者,應自行負擔品質劣變及倉儲損失風險,並自逾期日起
    按逾期數量每公噸每日加收五十元逾期違約金,繳清違約金後始得提
    領未提領部分,逾期超過一個月者,自發函通知廠商日起停止一年申
    購資格。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