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臺南市安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附訂定「臺南市安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1份。
一、本措施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南市安平漁港指定之垂釣區位置如附圖,並不得跨越垂釣區範圍進行
垂釣。
垂釣區內之內、外防波堤間南沙灘(詳附圖),每年三月一日至七月三
十一日不開放垂釣。
三、垂釣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垂釣:
(一)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且臺南市納入警戒範圍
。
(二) 因業務需要或為避免危險發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市政府或海
岸巡防機關於現場揭示暫停開放。
四、進入垂釣區應穿戴防滑鞋、救生衣、自備夜間照明設備等安全裝備,
並隨時注意海況及氣象報導資訊,自負安全責任,且廢棄物應自行帶
走。
五、垂釣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駛入或停放汽、機車輛。
(二) 販賣及設攤行為。
(三) 使用網具。但打撈所釣起漁獲之網具,不在此限。
(四) 未依垂釣方向垂釣、將釣組拋入航道或影響漁船進出。
(五) 丟棄垃圾、釣具、餌料、釣獲物等廢棄物。
六、違反第二點、第三點或前點規定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
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