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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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一定規模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90083134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建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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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依 據:「農田水利法」第七條第二項。
農田水利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一定規模
一、農田水利設施幹線、渠首工工程之一定規模,為政府採購法所稱查核
金額之五分之二。
二、前點以外農田水利設施工程之一定規模,為政府採購法所稱查核金額
之五分之三。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