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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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白帶魚運搬船自大陸地區返臺檢疫措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21324690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1120324廢止公報.pdf
附件(109.12.1).pdf
附件(109.9.11).pdf
附件(111.3.22).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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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本措施依據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白帶魚運搬船自大陸地區返臺檢疫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三、白帶魚運搬船自大陸地區返臺檢疫作業應辦理事項如附件二。
四、白帶魚運搬船船員隨船返港就醫處理流程如附件三。
五、白帶魚運搬船補給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六、颱風期間白帶魚運搬船檢疫避風作業流程如附件五。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