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處理違反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有關
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規定案件,建立明確及一致性規範,俾
提升執法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有關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規定,指下列法規之規
定:
(一)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太平洋辦
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二)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印度洋辦法)第四十
四條、第四十五條。
(三)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以下簡稱大西洋辦法)第四
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四)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秋刀魚辦法
)第二十四條。
(五)漁船從事魷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魷魚辦法)第二十四條。
(六)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南方黑鮪辦法)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三、漁船單一航次之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依太平洋辦法第五十
六條、印度洋辦法第四十五條、大西洋辦法第四十七條、秋刀魚辦法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魷魚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南方黑鮪辦法第二
十九條規定,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者,
其經營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裁處罰鍰,裁罰基
準如附件一;從業人依同條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裁處罰鍰,裁罰基準
如附件二。
四、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嚴重不實,如其違規行為對於
遠洋漁業管理成效、我國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之合作影響重大者,
除依前點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收回經營者之漁業證照二年以下,或
廢止之;並得收回從業人之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二年以
下,或廢止之。
五、漁船單一航次之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不符太平洋辦法第五
十五條、印度洋辦法第四十四條、大西洋辦法第四十六條、秋刀魚辦
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魷魚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南方黑鮪辦法第
二十八條規定者,其經營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裁處罰鍰,從業人依同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罰鍰,裁罰基準如
附件三。
六、前點規定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不符規定之違規行為,如對於
遠洋漁業管理成效影響重大者,除依前點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收回
經營者之漁業證照二年以下,或廢止之;並得收回從業人之漁船船員
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二年以下,或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