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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2: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岩桐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091065484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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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苦苣苔科(Gesneriaceae)大岩桐(Sinningia sp
    eciosa)之雜交種品種、種子系品種及營養系品種。


三、試驗檢定機構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
    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地點:臺灣中部及北部地區。
 (二) 檢定材料:
    1.種子系之品種:品種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二月至三月,檢送
      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各六十粒,另提送一批不同批號之種子
      ,供品種穩定性檢測(需註明採種地區及時間),送檢之種子需純
      正及健康,發芽率需百分之八十以上。
    2.營養系之品種:品種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三月至四月,提送
      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各三十株苗。送檢苗具二至三對葉片。送檢之
      植株需健康無病蟲害,非經檢定機構同意,送檢植株不得經任何藥
      劑等處理。
 (三) 試驗設計:採用完全逢機設計,數量性狀之調查,種子系品種以調
      查二十五盆為原則,營養系品種則以十盆為原則;質量性狀以觀察
      全部試驗植株為原則。
 (四) 栽培環境:於防雨設施內進行,採九公分塑膠盆栽植,如因表現品
      種特性需要,則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
 (五) 栽培管理:依大岩桐慣行栽培法進行。


五、試驗期間以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
    提請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據大岩桐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


九、當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施行。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議,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


備註:批號係表示在同一地區同時種植採收之一批種子編號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